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2021-02-20 09:26:37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准备哪些证明材料?我们来看看下面尚标带来的《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这可能是你所需要的。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可以作为证明著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公众知晓该商标的相关材料;
(二)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相关材料,包括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和范围;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介的种类和广告数量;
(四)证明该商标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包括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材料。
商标保护方案如下:
1.注册后使用该商标。
未注册商标不享有专有权,他人可以使用该商标。企业的商标如果先使用后注册,很容易被他人假冒或盗用;一旦被别人注册,企业就会陷入被动地位。要夺回商标,只能诉诸法律,费时费力,成功与否也不确定。如果失去商标专有权,企业很可能失去发达的市场。这方面的例子很多。因此,企业在使用商标之前,应先进行注册。鉴于商标注册时间较长(从申请到核准注册需要一年多的时间),为了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最好提前注册更多的备用商标。
2.选择设计独特的商标。
在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禁止条款的前提下,努力使商标显著、有特色、有特色,让消费者一目了然,念念不忘。如果我们盲目模仿他人的商标,不仅可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还可能破坏自己的声誉。
3.选择消费者喜欢的商标。
商标的使用直接面向商品或服务中的消费者,所以在选择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不要太复杂繁琐,要容易记住(消费者容易记住),容易看到(醒目、突出,给人深刻的直观印象)。(二)要注意商标的读音,商标词的读音要朗朗上口,方便消费者调用,便于传递信息。(三)注意不同国家和民族的政治、宗教、风俗、习惯、语言等因素,避免造成不良后果的文字和图形。比如商标“BLUE SKY”本来翻译成“BLUE SKY”,进入美国市场后就被冷落了。原因是“蓝天”在英语中是“不可收回的债券”的意思。
4.注册一个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为防止他人使用而注册并对其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商标,包括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防御性商标是指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注册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扩大注册商标的权利保护范围。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类似的商标,如申请“健胃宝”后的“保健胃宝”、“卫健宝”。但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时,联合商标不得单独转让,必须一并转让。
5.商标国际注册。
企业在国外没有注册商标的,如果该商标在产品出口到该国时已经注册,就有被起诉侵权的危险。因此,从长远发展考虑,企业应该做好国际商标注册工作。目前最简单、最省时省力的制度是马德里国际注册制度,通过该制度可以在马德里协定或议定书的成员国中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手续简单,注册费比单一国家便宜很多。
6.统一商标和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最好将其名称以商标注册为商号,这样可以有效防止他人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注册使用为商号,误导公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商标和商号的统一有利于企业的宣传和消费者的记忆和辨别。
7.商标的显著宣传。
有些企业往往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商品的通用名称,忽视商标的使用,把商标放在不显眼的位置,成为“小纽扣”;在广告中,商品和企业的介绍方式多种多样空,但商标是避而不谈的。忽视商标的使用和宣传,无法帮助消费者“识别和购买商品”,使商标失去了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商标的知名度自然无法提高。
扩大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具体来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注销,但恶意注册没有期限。
(二)在不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有关联,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
(三)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判断是否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时,应当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和驰名程度。因此,当驰名商标的独创性和驰名程度决定其保护范围时:
1.对于原创性强的商标,保护范围要更广,可以扩大到更多的类别,甚至所有类别;对于原创性较弱的商标,保护范围应该比较窄,只能针对其使用的商品相关的类别。
2.对于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要广,可以扩展到所有类别;对于信誉度低的商标,保护范围应该比信誉度高的商标窄。
3.生活资料商品中使用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应当扩大;一般情况下,生产资料类商品使用的商标保护范围应窄于生活资料类商品使用的商标保护范围。
4.在已经认定的驰名商标中,有的由几个部分组成,甚至包括几个商标。它们的保护范围应该根据各个部分的意义和普及程度来确定。确定范围的原则同上。
5.对于那些自我意义较弱的驰名商标,在保护中应充分考虑其使用带来的意义,尤其是一些特定字体在使用中产生了较强的意义。因此,其他人永远不允许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字体。
6.判断商标近似程度时,应考虑商标指定的商品与驰名商标认可的商品之间的关系。对于在类似或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在判断是否类似时要严格把关;对于在非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来说,应该广泛掌握判断其是否相似的标准。
因为确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只有这样,驰名商标才能在不妨碍他人合理使用相关商标的情况下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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