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深圳办理商标注册条件
2021-02-20 09:27:24
现在申请注册商标的公司很多,但是现在注册商标一般需要什么条件?如何在深圳注册公司商标?边肖为您带来了“商标注册条件”的相关知识,这可能是您所需要的。
申请商标注册的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构成要素;
(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显著;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记。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已经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初步认可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不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什么类型的商标可以申请注册
1.通用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是商标使用的最基本形式,依照《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进行注册和管理。
1.商标
商品商标是商品的标志。它是商标最基本的形式,通常被称为商品商标。
商品商标一经生产(销售)企业注册,企业对该商品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品商标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工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工业商标:指明确标明商品生产者的商标(也称制造商标)。这种商标与“厂商名称”具有相同的含义,使商品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区别于其他生产者,将一个商品生产者所包含的信息和来源传递给消费者。
商业商标:指销售者(经营者)用于销售商品的商标(也称销售商标)。这个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志,而不是商品生产者的标志。这些商标经常被一些信誉和实力较高的商业企业使用。他们通过固定品牌生产带有自己商标的产品,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声誉。
一般情况下,以上两种商标类型使用不分,统一作为商品商标使用。
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也称为服务标志或劳务标志)是指服务提供者用来区分自己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服务的标志。也叫服务标志。服务商标也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
在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商业服务项目。如旅游服务、维修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不同企业提供的不同“产品”也需要不同的标志来区分。比如中国的“民航”,英国的“英国航空”,德国的“汉莎空公司”都是提供同样的服务,只是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志。
服务商标的性质与商品商标相同,只是商品商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指第三产业为具有劳动要素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中关于商品商标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见《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
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一旦被服务企业注册,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企业服务对象的专有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与商品商标相比,服务商标是后来出现的新事物。1993年2月22日,我国在第一次修订的《商标法》(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订版)中增加了服务商标的规定。加强服务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在服务行业营造公平竞争的机制,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按照《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17日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1995年4月23日,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次修订中,我国首次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增加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定义。
2002年8月3日,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保护的细则。
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2007年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一)集体商标也称团体商标
1、集体商标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本法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供其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表明用户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是:“集体商标是指工商组织、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的表明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
2.集体商标的特征
(1)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由若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表明商品或服务源于某一集体组织,可以是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作为集体成员退隐在集体后面。体现了“共享”和“共享”的特点;
(2)集体商标是以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并拥有的集体权利,体现在集体商标的注册申请中,即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3)集体商标体现在商标的使用上,即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集体商标,而是组织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利,成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要监督其集体成员的使用,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四)制定集体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的统一规则,详细规定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的数额和使用,并予以公布。集体成员应当互相遵守,接受公众监督;
(五)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六)集体商标被侵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包括集体组织成员遭受的损失;
(7)成员退出集体时,不能再使用集体商标。当新成员加入时,他可以使用集体商标,因为他是成员。该会员身份不可转让,基于该身份关系的商标使用权不可转让;
(8)地理商标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加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其章程被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保护集体商标的意义
集体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法律保护,有利于创造集体的声誉,扩大集体的影响。集体商标的使用具有广告效益,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扩大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
注册和使用集体商标是非常必要的,以汇集中小企业的力量,形成拳头产品,形成数量优势和质量的统一管理,创造驰名商标,提高商品和服务的竞争力。这也是发达国家采用的成功经验。
集体商标在中国使用和保护的现实意义在于,它可以增强集团的优势,弥补中国小型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的不足,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占领国际市场。只有实施注册保护,授予专有权,才能鼓励企业集团到国外注册,获得商标权的保护。
4.集体商标和共同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集体组织可以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普通商标,但有以下区别:
(1)集体商标和普通商标均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但集体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自一个组织;普通商标表示来自某个经营者。
(二)集体商标只能由组织注册;普通商标可以由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注册。
(3)申请集体商标,必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申请普通商标没有这样的要求。
(4)集体商标不得被本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普通商标可由组织以外的成员使用。
(五)集体商标允许其成员使用时,无需签订许可合同;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集体商标不得转让;普通商标可以转让给他人。
(七)集体商标期满后两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对于普通商标,商标局只需要一年时间就可以批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
5.集体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商标一经注册,其集体组织的全体成员均可使用该集体商标,但必须按照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手续。注册人应当按照《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颁发《集体商标使用许可证》,并将用户的名称、地址、商标或者服务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集体商标使用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详细记录内容,并由注册人签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依法监督其成员对商标的使用和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使用该商标的成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注册人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应当专门用于集体商标的管理。
集体商标注册人不得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集体商标,不得转让给他人。
侵犯集体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宣布的用户可以作为利害关系方参与上述请求。
(二)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
1.认证标志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认证标志的定义:“本法所称认证标志,是指由具有监督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标志。”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是:“证明商标是指由有能力对某种商品或服务进行检测和监督的组织所控制的,由非该组织的人用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性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2、证明商标的特征
(1)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注册为认证标志。因此,认证标志包括原产地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认证标志应当由具有检测和监管能力的机构注册和控制,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本人不能使用注册的认证标志;
(三)认证标志不是指商品或者服务源自某一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源自某一产地或者具有某种质量;
(4)认证标志许可程序是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符合认证标志要求的标准并履行必要的手续,认证标志就可以使用,认证标志所有人无权拒绝;
(5)证明商标是很多人使用的商标。其登记、使用和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公开,以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保护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证明商标在商标转让中具有自身的唯一性,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管能力的法人;
(七)将地理标志注册为认证标志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认证标志,控制该认证标志的组织应当予以许可。
3.保护认证标志的意义
认证标志用于保证所用商品的特定质量,有利于企业向市场销售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质量。
注册认证标志可以保护中国著名的地方产品。中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果商品名称被滥用,失去了原有的质量特征,就有可能削弱一些产品的特性,失去我们宝贵的财富。
需要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对商标进行注册和管理,并将其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和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使认证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人有章可循,依法使用。
4.认证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1)证明商标表示该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质量,普通商标表示该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一经营者。
(二)认证商标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对商品和服务特定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能力。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只需要是合法注册的经营者即可。
(3)申请认证商标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注册管理条例》提交管理细则,普通商标只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提交申请。
(四)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但普通商标必须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五)证明商标必须按照《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他人使用,并颁发许可证。普通商标被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证明商标和普通商标均可转让。但是,认证标志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检测监督能力。普通商标的受让人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人。
(7)商标局在认证商标期满后两年内不得批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而商标局只能在一年后批准普通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
5.证明商标注册人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认证标志一经注册,符合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经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认证标志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
注册人对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应当经商标局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应当在与其他人办理认证标志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认证标志转让给其他具有检验监督能力的组织,但必须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必须履行监管职责,使认证标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经证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公告的用户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认证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应当出具《认证商标证书》,并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申请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书册格式详细记录内容,由注册人签字,并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应当专门用于注册商标的管理。
三.原产地证书商标和地理标志
1、“地理标志”的概念
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界定了“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成员国或者某一地区或者该地区内某一地点的标志。产品的某些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可归因于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一个行政区划的名称,一个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一个不会引起误解的地区的名称。
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特征:1。表明货物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货物或服务具有独特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3.这种品质或特征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从上面的定义中我们很容易看出,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是特殊地理标志,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2.“原产地名称”的概念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原产地名称的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来表示在该地方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具体质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环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强调原产地的独特性,这往往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具体质量。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 .是一个地名;2.表明货物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显示了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征。比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
事实上,《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中界定的地理标志是参照《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界定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属于同一概念。如果要比较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到以下情况。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更广泛。换句话说,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有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原产地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作出了一系列保护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是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保护范围的确定、产品品种的注册等管理工作。
3.原产地证书商标
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认证商标体系,受《商标法》保护,即原产地认证商标和质量认证商标。原产地证明商标注册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途径。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规定。理论上,名称因这种用法而具有“第二层含义”,即人们不仅与地名联系在一起,原产地认证标志强调的是该地区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环境及其对商品质量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申请时提供的《认证标志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考试时也要强调。
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从证明商标的定义来看,原产地名称在我国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原产地认证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可以有效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中国注册认证商标后,才能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它还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的规定,尽快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际惯例,当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贯彻“先申请”的原则。因此,我国现在采用较为成熟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来保护原产地认证标志,既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制度和人员的优势,又可以节省单独专业部门的物力和人力资源,还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注册商标档案系统,避免原产地认证标志与注册在先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4.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必须指定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并按照《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17日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
四.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和社会公益活动,由文字和图片、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组成。并按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标志的申请、使用和保护形式,以及特殊标志的组成部分与注册商标有着非常相似的相似之处。从某种角度来看,特殊标志是商标的特殊类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还负责国家特殊标志的管理。特殊标志和商标的主要区别如下:
(1)权利人的客体不同
特殊标志权利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和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编制者。
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
(2)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专用标志的目的是将筹集的资金用于专用标志所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使用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销售自己的商品,获取利润,并将其与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区分开来,吸引消费者。
(3)使用和保护范围不同
所有与其公益活动相关的商品或服务都可以使用特殊标志。
注册商标仅限于在批准的商品项目中使用,并在此范围内受到保护。
(4)时效性不同
特殊标志有效期为4年。如需延长期限,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期满后,可以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可以无限期续展。
(5)适用法律不同
中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是特殊标志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
中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
在专用标志所有人授权并签订书面许可合同的情况下,专用标志的用户可以在与用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许可使用的专用标志。
商标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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