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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商标驳回复审的典型案例

2021-02-20 09:27:26

对于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后,将开始正式审查和实质性审查。经审查,商标申请可以由商标局初步审查并公告,也可以由商标局以一定的理由驳回申请。下面是尚彪编的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com。我们来看看!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第一条

最近,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审理并裁决了多起案件。总的来说,商标复审案件的审理在程序和实质上都有了很大的调整。我选了一些商标评审案例,希望能提高大家对近期商标评审工作的认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案例的选取,还是本文对案例的简要分析,都只是从我个人的角度出发,如有不妥,请指正。

第一,“没有人放在眼里,但却是有力的”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2类啤酒等商品商标(以下简称商标申请)。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是一种常见的广告用语,其作为商标的使用缺乏意义,因此依据原《商标法》第七条予以驳回。

申请人重新审查申请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上使用,并由申请人独家使用,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有明显特征的,请求核准对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通过合议认为,申请的商标“眼睛里没有他,却有力地补充了”原来是申请人创造的,并不是一个流行的广告用语。而且申请商标中的“强力添加”一词也是申请人的商标,所以申请商标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进行初步审定。

评论:

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企业为一些广告用语申请注册商标是很常见的。有些广告用语独特、简洁明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长期以来都是企业独占使用,投入大量资金做广告宣传。他们在公众中享有很高的声誉,客观上起到了识别货物来源的作用,从而导致了对他们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注册为商标。首先,这个短语最初是由申请人创造的,不是一个常见的广告术语。例如,电影产品中使用的“串起生命的每一刻”和处理器产品中使用的“给计算机一个奔腾的‘核心’”。第二,短语包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比如汽水等商品中使用的商标“永远可口可乐、涂”。第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可以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

本案商标注册申请基于两个原因:一是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文字是申请人原创的,不是常用表达;第二,商标申请中含有申请人已注册的商标“李佳”,该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一般来说,能够满足“原创”和“含注册商标”两个条件的广告用语相对容易被注册。至于一些常见的广告用语,往往被认为缺乏商标应有的意义。企业要想按照新《商标法》关于“使用后显著特征”的规定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要支付大量的广告费用,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他们在制定商标和营销策略时需要仔细研究和考虑。

二、“一卡通”商标驳回复审案

招商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一卡通”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第30类金融服务等服务项目的注册申请。

商标局认为商标“一卡通”的申请是在指定服务中使用的,直接描述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因此根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十七条予以驳回。申请人重新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原创的、显著的。“一卡通”最初是由申请人命名和使用的。“一卡通”和申请保护的服务项目没有直接描述。申请人与“一卡通”的深层联系已为公众所知,故请求核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议认为,虽然申请商标的“一卡通”性质在申请人指定的“金融服务、储蓄银行、信用卡”等服务项目上具有一定的叙事特征,但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一卡通”性质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关系,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此外,没有证据表明其他金融机构在类似服务中也使用“一卡通”字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因此,商标的申请可以初步审定。

评论:

人们普遍认为,直接表达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文字和图形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不能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上述文字和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该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本身“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缺乏商标应有的明显特征,一些关于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描述性标记在初始阶段难以获得注册。但由于这些标志往往比较简单直白,与商品直接相关,很容易被消费者识别,所以很多企业还是愿意把它们作为商标使用。如果,经过企业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上述情况的logo与企业建立了紧密的联系,消费者看到某个logo自然会想到企业的某个产品,那么这个logo实际上起到了商标识别的作用。在商标评审实践中,人们一直认为“使用后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可以注册为商标。新《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为上述情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只面对一个申请,申请人一般没有机会提交更多的证据材料,所以一些直接描述该商品的商标往往会被驳回。在审查阶段尽可能收集和提供使用证据具有重要意义。至于什么样的使用可以被A视为显著特征,目前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标准,事实上也很难给出一个非常明确的标准,但这取决于审查员根据法律精神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做出合理合法的判断。个人认为,使用特色显著的标志后,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独特、长久、广泛、知名。所谓唯一,是指该标识仅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使用,其他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或通用语言使用。比如这种情况,金融服务中只有招商银行使用“一卡通”作为服务符号。长期和广泛是指申请人使用该标志相当长的时间,地理区域广,因此很难确定这方面的机械边界。如果从“质量”的角度来分析,应该是国内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即口碑较高。简单来说,消费者看到或者听到标志,可以立即联系使用标志的经营者,从而起到识别商品产地的作用。

三、“itl68.com与涂”商标驳回复审案

北京市某广告公司于2010年10月24日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itl68.com and Tu”(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商标局认为作为商标申请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易识别,根据原《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七条予以驳回。

申请人重新审查申请的商标由英文、数字、抽象图形组成,为原创。申请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所申请的商标对消费者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产生了相当大的意义,请求准予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议认为,申请的商标“itl68.com和涂”是字母、数字和图形的组合。com”是国际顶级域名,缺乏意义。申请商标中“it168”与图形的组合是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申请商标整体用于印刷等服务,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商标的申请可以初步审定。

评论:

域名是与互联网数字地址(Ip地址)相对应的分层网络字符标识,是网络访问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域名是连接到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地址。从商业的角度来看,域名是企业在互联网上的标志,所以从本质上来说,商业域名和商标属于工商标志的范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许多域名的知名度越来越高,客观上造成了保护的必要性。鉴于域名与商标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很多企业自然会把域名注册为商标,这就涉及到一个域名的可注册性。

域名通常由拉丁字母组成。从2000年开始,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开始受理二级中文域名的注册申请,所以中国的域名也可以由中文组成。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他人商品的可见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从构成要件来看,域名具备注册为商标的基本条件。

就构成而言,一个域名由两三个部分组成。比如在“搜狐. com.cn”中,“com”表示一个域名注册人的组织形式,“cn”是中国一级域名,以上两部分是“一般部分”,“搜狐”是一个域名可识别的“特殊部分”。在构成方式上,域名和企业名称之间是有联系的

有些相似,比如有行政区划、行业特点、组织形式等“共性部分”。在企业名称中,而商品名称(也称为商品名称)是“特殊部分”。在商标审查实践中,企业名称总是被允许注册为商标。从逻辑上讲,只要域名的可识别部分符合《商标法》的要求,不违反禁止和禁止条款的规定,不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也应该允许域名整体作为商标注册,而“com”和“cn”部分依法不享有专有权。

四.“上合堂、涂”商标驳回复审案

某百货商店就第十一类“灯具”等商品申请注册商标“上海堂图”(以下简称申请商标)。

根据商标局的说法,“上海海滩”是上海的旧称。虽然用的是英语,但它的地名意义并没有改变。因此,根据原《商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重新审查“上海”不等于“上海”。上海海滩起源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繁华的外滩,“上海”一词所涵盖的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上海”所包含的地域和地理概念的范围。“商哈尔堂”‘’作为一个字,意义非凡,请求核准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上海堂、涂”的书面部分“上海”是“上海海滩”的英文音译。“上海滩”是旧时代上海外滩地区的通称,也是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名词,其整体含义与“上海”不同,后者是上海行政区划的名称。申请商标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能够发挥商标标识的作用。因此,商标申请可以获得初步审批。

评论: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具有其他含义的以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新《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已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只是将除外条款改为“除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地方以外”,从而使名称可以注册为商标的地方增加了两种。

新旧《商标法》都禁止将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认为地名作为一定范围内人们常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往往起不到商标认定的作用。同时,如果地名被一个企业垄断、独占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就会阻碍他人合法、合理地使用地名(特别是作为源商标的使用)。但禁止地名作为商标并不是绝对的,《商标法》附加了一些限制性条件,并规定了排除。其中,如何认定“地名有其他含义”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等等;再次,地名与其他文字的组合是一个新词,与地名的含义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地名有其他含义”是指具有地名含义但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总之就是能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地名有其他含义”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地名的词是有共同含义的词,如“朝阳”(辽宁省朝阳市)、“福建省长乐市”、“振兴”(丹东市振兴区)等;二是词是有明确指代的名词,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也是黄山风景区的名称)、“灵山”(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也是无锡灵山风景区的名称)等;再次,地名与其他文字的组合是一个新词,与地名的含义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地名有其他含义”是指具有地名含义但强于地名含义的其他含义。总之就是能起到商标识别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地名有其他含义”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地名的词是有共同含义的词,如“朝阳”(辽宁省朝阳市)、“福建省长乐市”、“振兴”(丹东市振兴区)等;其次,这个字是一个对事物有明确指代的名词,比如黄山(安徽省黄山市)。在同一案例中,商标申请“上海”的字符部分是“上海”的英文音译。上海虽然含有“上海”这个字,但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名词,与作为行政区划名称的“上海”显然是不同的。说到“上海海滩”,很多消费者自然会想到20世纪初老上海各行各业的人所处的多变的社会环境。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上海”还有一个比地名意义更强的其他含义,允许注册为商标。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第二章

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个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案例。——“傲联”商标,驳回理由与“傲联”商标相似。商标表面上由六个字母组成,第一个字母相同,前五个字母相同,只有最后一个字母不同。这种商标高度相似,一般会被拒绝,客户的公司名称是“奥林”,用了很多年,一定要拿下这个商标。具体如下:

由于商标申请人已经使用了“奥联”商标,提供了更多的商标使用证据。

作为代理公司,我们主要负责收集类似案例。当时我们找了很久,六个字母中没有前五个字母相同的获批案例。后来我们改变了思路,向引用商标的申请人收集证据。通过知道商标局的地址,我们用百度搜索,用商标网上的数据搜索。

经过我们的仔细询问,我们发现,被引用商标“奥丽奥”的注册人奥木基是广州奥丽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其商标“奥傲”也应直接来源于其公司名称“李敖奥”的拼音,且已查到官方营业执照信息。

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引用商标的读音其实是:“敖”,而我们所代表的商标复审员的名字是“敖连”,读音上有很大的不同。

通过以上有力证据,结合商标复审员提供的使用证据。最后,商标局接受了我们的意见,批准了商标“奥联”。

由此可见,商标驳回审查需要商标申请人和代理公司的共同努力,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准备三页两页的使用证据,成功率可能会更低。

关于商标驳回审查的更多信息,请联系北京宫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第三条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宝绿泰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青岛市胶南市世纪大道南一山二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池成道,男,韩国人,1973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吉林省延吉市新兴街康敏委员会8组。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徐瑞彪,主任。

委托代理人陆宇,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杨梅,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青岛宝绿泰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绿泰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第一子楚第九银行的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09年7月22日,上诉人宝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陆宇、杨梅到庭进行了质证。此案现已审理完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5年5月30日,宝路泰克公司就第九类低压电力产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Voltex”商标注册申请(以下简称商标申请,见本判决书图1),其指定的同类产品群为0913。2007年10月10日,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ZC4687707BH1,驳回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11月1日,宝如泰公司因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8年10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4687707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简称第19979号决定),驳回商标申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均为文字标记,由纯英文字母组成,不是英语固有词,没有任何意义。两个商标唯一的区别是申请商标“Voletex”比引用商标“VOLEX”多了一个字母“T”,这是一个微小的差别。很难区分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构成类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具有相同的相似组,宝如泰克斯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低压供电商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申请产品与被引用商标不同。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9979号决定。

宝如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批准商标注册申请。原因是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等方面与被申请商标的商品不同,所以被申请商标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并不相似。一审判决以《类似货物和服务清单》为依据是错误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服从原判决。

经审理发现,2005年5月30日,宝如泰克斯公司就第九类低压电力产品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其指定的同类产品群为0913。

2007年10月10日,商标局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ZC4687707BH1。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构成类似商品的类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驳回商标注册申请。

被引用商标(见本判决书附图二)为“VOLEX”商标第256567号,申请日为1985年7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1986年7月20日,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7月19日。独家商标所有人为Volex集团公用有限公司,指定产品为插头等9类电缆及电器配件;Socket开关;灯座等。,其相似组为0912-0913。2007年11月1日,佩鲁泰克公司就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理由如下:一、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不构成类似商标。1.发音区分应用商标和引用商标。根据英语发音规则,申请商标的发音分为“Vol”和“tex”两个音节,重读部分在“tex”内,而被引用商标的发音为一个音节,重读部分在前面部分;2.申请商标和引用商标在外观上是有区别的。申请商标由6个字母组成,被引用商标由5个字母组成。另外,在商标申请的字母组合中间增加了“t”字,使得商标申请的主体部分在“tex”部分。所以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外观上是有区别的;3.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含义上是有区别的。作为一家电源制造商,申请人从事“VOLT”的控制。另外,“VoltEX”在“VERTEX”中也是“EX”的意思,“Volt”和“ex”的组合是商标申请的创意来源。引用商标的意义非常明显。“Volex”是被引用商标所有人Volex集团公众有限公司的中文音译,消费者不会将VOLEX集团公众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混淆、错误。二、申请商标与引用商标申请使用商品有区别。申请商标申请的商品是低压电源,是0913组第四节的第二种商品。在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中,电缆是0912组商品,而插座、开关等电器附件是第四部分第一款中的0913组商品,这与该商品申请商标的组款不同。此外,申请商标使用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和消费者群体方面与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不同。被引用商标的消费群体是普通消费者,而申请商标的消费群体是生产高端电子技术产品的公司和厂商。第三,商标申请实际使用多年,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差异明显的商标如果被驳回,对申请人不公平,会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综上所述,原告宝路泰克斯公司请求核准商标注册申请。

2008年10月20日,商审委作出第19979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申请商标的文字构成和称呼与被引用商标相似,没有任何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商标申请指定的低压电源和被引用商标认可的开关是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共同使用这两个商标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对宝如泰公司的审查理由无效。据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驳回了宝路泰克公司就第九类低压电力产品提出的商标号为4687707“VOLTEX”的注册申请。

本案二审期间,宝如泰公司向我院提交了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等方面完全不同的说明和依据。

上述事实有19979号决定、商标驳回通知书ZC4687707BH1、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的商标档案、庭审笔录等证据支持。

我们认为,本案的焦点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为类似商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与已经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经他人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相似商品和服务可比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相似性的唯一参考标准。当事人就货物提出的类似或者不类似证据与《类似货物和服务清单》的划分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判断商品和服务是否相似,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商品和服务在性质上的关联程度、使用上的一致性、用户、一般效用、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即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是否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根据“相似商品和服务划分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相似商品组为0913,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相似商品组为0912-0913,二者具有相同的相似组。其次,商标申请指定的商品是低压电源,被引用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包括开关、插座等。这两类商品在用途、用户、一般效用、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关联性。在上述两类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宝路泰克斯公司关于用于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用的商标不是类似商品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宝如泰克斯公司主张,该商标申请指定的低压电力产品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产品与被引用商标的消费群体、功能和应用产品不同,但本案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种产品不是类似商品,同时该证据也不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的依据,因此该证据被本院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如泰克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宝绿泰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宝绿泰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这个判决是最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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