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是什么
2021-02-20 09:27:49
申请驰名商标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如何认定驰名商标?边肖为您带来了“驰名商标申请条件”的相关知识,这可能正是您所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驰名商标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申请正式认定的商标类型,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知名商标申请条件也很严格。在此,店铺总结归纳了驰名商标申请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和方法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处理。主要通过商标异议案件、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商标纠纷案件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在不同或者不相似的相关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可以由区以上工商局立案调查,并将案件材料逐级提交商标局案件指导处,请求认定为驰名商标。本案中,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中的侵权纠纷认定的。此时案件受理机关是商标局案例指导处。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本案通过商标异议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本案受理机关为商标局异议裁定室。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通过商标争议案件申请驰名商标,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时间为侵权商标注册后五年内。
3.向法院申请:除商标异议和商标纠纷外,其他商标侵权案件均可向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般只有中级以上法院才能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案例]
立世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是立邦涂料“N”、“立邦涂料”、“立邦涂料”和“立邦”、“立邦”的注册商标的专有权持有人。上述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包括第二类商品,即“油漆、涂料、底漆”等。“立邦”等商标自1993年注册以来一直在使用。相关商标广告持续时间长,广告范围覆盖全国大部分地区,投入广告费上亿,产品销量逐年递增。事实表明,立邦涂料在普通消费者心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日。在申请企业名称时,除了“立邦”之外,还申请了“汉高”和“海尔”的别名。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涂料(内外墙乳胶漆)、钢结构防水涂料、饰面防水涂料的生产和销售,其经营范围与立世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相同..
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开业后,为了推广其产品,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中广泛使用了“立邦”一词。
利世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利邦涂料”在中国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武汉利邦涂料有限公司应该知道“利邦涂料”的系列商标,将“利邦”二字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部分,带有明显的“搭便车”意图。由于双方生产销售类似产品,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的行为会造成消费者对货源的混淆和误解。因此,立世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武汉新日铁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侵犯商标权的责任。
[问题]
(1)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回答]
(1)可以。
(2)构成,因为被告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突出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字号,容易被消费者误解。
[分析]
(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确认驰名商标,但根据《TRIPS协议》第62条,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有权确认驰名商标。商标权属于私权,法院有权审查并最终裁决私权纠纷。侵权纠纷中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依据,确定诉讼中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法院管辖权的应有之义。事实上,中国已经有了人民法院承认驰名商标的司法判例。如2000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宜家起诉北京国家电网信息公司抢注“宜家”为互联网域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并通过司法判决首次确认“IKEA9”为驰名商标,判处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宜家”域名。
(2)构图。见《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
本案的难点在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权。从法律分析和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应该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原告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投资资金、时间和范围以及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综合分析认定利邦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范围的规定比一般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更广。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任何人不得在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否则,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上述行为或者撤销企业名称。《商标法》第十三条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包括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总之,在涉及到驰名商标的保护时,一定要注意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特殊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是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因此,未来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应适用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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