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申请注意事项
2021-02-20 09:28:25
申请商标异议需要注意什么?商标异议怎么申请?尚彪。边肖分享了商标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申请商标异议需要注意什么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正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本人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向异议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向商标代理机构发送《受理通知书》。
2.异议人只能对《商标公告》初步审定并公布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内对初步审定后公布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前一日止。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申请异议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写明,并在提交异议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以在3个月内邮寄提交)。
5.异议期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计算。异议更正和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也适用于辩护程序。
商标异议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旨在监督商标局做出公平、公开的商标认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需提交的文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请求和事实依据明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副本;
4、对手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异议的,还必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异议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布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作出裁定的制度。
商标异议程序是商标局根据申请实施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主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作出答复。商标局审查了双方的证据材料,并裁定异议主张是否有效。商标异议程序以双方答辩为主。审查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听取反对者和被反对者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依法判断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强弱。
无论是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还是商标异议程序,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证明自己的主张,并提交大量证据材料证明自己的主张。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会影响审查人员的自由评价,证据材料的证明力会对裁决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在实践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仅有原件,还有复印件。副本在商标异议程序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具有何种效力,在一般民事程序中是否与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等。,成为争论的焦点,这也是商标异议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商标异议的理由是什么?
为什么商标局审查后公布的商标会受到他人的质疑,商标注册申请人往往不理解。应该说,初审公告后的商标大多在公告后三个月内被核准注册,但每年都会有一定数量的初审公告商标受到质疑。
其中一个原因是商标审查行为的局限性、主观性和不统一性,使得商标注册申请人盲目的日常商标审查无法得到彻底的纠正,一些恶意申请注册的行为无法得到彻底的制止。《商标法》在第一章总则和第三章商标注册审批中,对初步审查可以公告的商标作出了三条原则性规定,即第七条应当具有显著性,第八条不得违反禁止条款,第十八条不得与申请前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近似;《商标法实施细则》也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经商标局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以初步核准并公告。这些规定作为商标审查的原则,是商标审查行为的规范,同时也使商标审查行为不可避免地具有局限性。这些规定明确指出,商标审查不涉及《商标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查原则以外的任何内容。注册商标申请人的抢注、模仿、抄袭、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等行为在商标审查中不能被制止。
审查行为的主观性表现在审查结果的差异性上。可以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申请注册的一些商标是否缺乏意义,是否违反了禁止条款,是否与以往申请中相同或类似商品使用的商标相似。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后应当公告的商标为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由商标局首先公告的商标,经异议后,可以裁定不予注册。商标审查标准的调整使得具有相同特征的商标的审查结果有时会出现先批驳后批的现象;但是,当具有相同特征的商标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时,也存在这一类被反驳,另一类被准确认定的现象。这些事实不仅说明了审查行为的不统一,也证明了审查行为的主观性。
商标审查的对象是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苦心设计的商标难以避免与他人多项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但有些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带有恶意,如抄袭、模仿等。商标注册申请人行为的盲目性在审查中无法完全纠正,恶意行为无法完全制止。所以初审公布的部分商标被质疑是正常的。
第二个原因是反对者主观、盲目,有些明显是恶意的。例如,异议人认为初步审查中公布的商标与他人(包括异议人)此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往往具有高度主观性;提出异议的人在看到公告上的商标信息时提出异议,但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并不了解或不甚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盲目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出于商业利益,或者想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初审中公布的商标提出异议,明显是恶意的。反对者的主观性和盲目性是可以理解的。应该研究如何及时制止明显的恶意。
商标被商标局驳回,最终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应当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其理由仍然可以质疑,一是虽然最终决定应当是终局的,但其决定应当核准并公告,而不是核准注册。因此,最终判决宣告的商标仍然属于异议对象的范畴;二、最终决定是对商标局驳回的商标进行复审,但复审后公布的商标改变了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结论,仍然不能完全纠正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盲目性,制止其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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