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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绍兴企业商标注册

2021-02-20 09:28:53

绍兴的企业如何注册商标?现在商标注册有哪些流程?边肖为您带来了“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可能正是您所需要的。

绍兴注册商标详细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正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全,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全或者申请文件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全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补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未补正或者补正逾期的,商标局将发出驳回通知并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性考试

通过形式审查后,商标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申请被驳回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改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逾期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没有异议或者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异议经裁定成立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审请求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注册的最终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最终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绍兴注册商标所需信息

1.以企业名称申请注册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2.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提供商标文字或图案。如果需要保护色彩,需要提供色彩图案;

4.提供拟注册的商品/服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参照《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九版和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区表》;

5.提供加盖公章或签名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下载;特别是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完全一致。

绍兴商标法中商标注册无效的原因是什么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无效理由包括:

(一)缺乏商标注册的绝对要素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布注册商标无效,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应当保留。我们可以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将“欺骗”界定为“编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注册申请文件和有关文件”。比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的

1.侵犯他人已提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即《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和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尚未注册但仍处于驳回复审和异议过程中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的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的修改应赋予商标所有人申请在先的程序性争议权利。因在先申请发生商标权纠纷的,应当在获得驳回和异议案件的最终结果后,方可进行实质性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或者初步审批被撤销,而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不利于对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的认定和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范围。而且,在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样的权利冲突可能要求“第三次审理(行政一审、司法二审)或者第四次审理(如果经过异议程序)予以终结”,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商标法修改的,可以认为申请注册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应当优先考虑司法程序。可以作出以下规定:申请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布注册无效。据此,商标局驳回无效宣告是执行生效判决,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和注册人均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经营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都违反诚实的工商习惯,侵犯了竞争法中他人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的理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1.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即《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在这篇文章中,“抄袭、模仿或翻译”只是一种手段,“容易导致混乱”和“误导公众”。因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只要产生这个结果,就应该停止,不应该考虑手段。这个结果不是来自手段,而是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不采用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抄、仿、译”足以说明注册主观上是恶意的。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不受五年期限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人采取了第十三条规定的手段,而且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建议删除手段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注册商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即《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的区别。第一,条款不同。巴黎公约是在“商标所有人”的概念中使用的,中国法律中对应的术语是“委托人或代表人”,实践中存在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律只规定“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委托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和取消注册的权利,而且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还要求将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例外。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中国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可以参照巴黎公职权的规定进行完善。

3.通过包含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即《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源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保护未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以保留。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受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保护。

4、注册商标。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力,是指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仅包括未注册的商标,还包括未续展但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相比,该商标的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指称侵权的干扰)、禁止使用抢注者(制止抢注者的不正当竞争)、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属于物权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判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和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注册行为”。然而,在实践领域存在的关于这一解释的分歧应该得到修正和改进,以消除歧义。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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