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区别
2021-02-20 09:29:25
商标无效和撤销有什么明显的区别?如何区分它们?尚彪。边肖分享了无效商标和被撤销商标的区别。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什么是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后,商标主管机关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各种原因使商标权失去继续保护的依据。商标权的取得不存在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有效。撤销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不使用商标或不规范使用商标造成的。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商标权因其在商标权取得上的缺陷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商标权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原因不同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的理由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商标权无效的原因可分为三类:
一是缺乏绝对的注册条件,即商标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标志(《商标法》第十条),必须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法》第十一条),立体商标不得使用功能性标志(《商标法》第十二条),不得使用欺骗手段(《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侵犯在先权利,即侵犯商标权(《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和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三、注册人违反诚实经营习惯,包括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商标法》第十三条)、擅自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商标法》第十五条)、不当使用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商标法》第十六条)、抢注他人使用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2)不同的时限
有撤销理由的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不能设定申请撤销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权利无效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时间限制。对于商标注册缺乏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应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无期限宣告无效;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前者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由于民事权利的自主性,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无效,商标局不得以保护在先权利为由依职权宣布无效。而且在先权利只是一种私权,在给予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社会关系、市场秩序稳定等公益因素。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建立了市场信誉。如果商标被宣布无效,现有的经济关系将被破坏。因此,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大多数国家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起。中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同样适用。
(三)法律后果不同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无效。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终止。
无效原因存在于商标权取得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一开始即视为不存在。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人民法院在无效宣告前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撤销商标权的理由包括:
(一)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变更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和注册项目,否则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与我国《商标法》将上述自行变更列为可撤销理由不同,其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规定,在商标权被撤销之前,使用注册商标会导致混淆或欺骗性后果。[1]其中《商标法》第51条第(1)款最为明确,即“商标所有人故意在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类似的商标,或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与核准的商品或者服务类似的商标,造成对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误解,或者与他人的经营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撤销。本文认为,我国《商标法》不区分“自行变更行为”,将其视为可撤销事由,显然是不妥当的。商标注册是静态的,市场是动态的,应该给注册人根据市场需要进行适当变更的自由。所以“不变”并不意味着它们在实际使用中一定是“不变”的。注册人应当对注册商标进行不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变更,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另一方面,自己改变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应当撤销。而且注册商标同样受法律保护。注册人故意将其在先注册商标变更为与后注册商标近似,侵犯后注册商标权的,也可以撤销在先注册商标。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商标局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方无法取得商标权,转让方的商标权也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被撤销。
本项中的“自行转让”应理解为转让注册商标但未依法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商标权是私权,可以自由转让。仅仅因为他们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而将其撤销,显然过于苛刻。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导致混淆,构成撤销商标权的理由。例如,根据日本《商标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因商标权转让而使不同的权利人享有“相冲突的商标权”,并且其中一个商标所有人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使用该商标,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标所有人或者其许可使用人(包括独占和非独占被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将撤销商标注册。在中国,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可能会造成误认、混淆或其他不利影响,[2]不予批准。商标注册人自行转让该注册商标的,可以构成撤销事由。自行转让,不会被误认或混淆,不应作为撤销的理由,只需责令限期完成转让手续即可。
(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寿命在于其使用而不在于其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必要保护,还会妨碍他人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在一定时间内不连续使用的,可以撤销该商标,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作为撤销原因,规定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这其实是多余的,应当删除。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未提供使用证明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19条第1款:“如果不依赖商标所有人的意愿的情况构成商标使用的障碍,例如对商标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的进口限制或其他政府要求,则应被视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商标试用标准将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合法理由”定义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及其他不能归咎于商标注册人的合法理由”。以上定义合理科学,商标法修改时可以吸收。此外,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商标注册人在异议裁定期间未使用其商标应被视为正当。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本文认为,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是指商品质量的同一性,而不是商品的高质量。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无法保持和提高商品质量,或者以次充好,必然影响公众的评价和消费选择,其商标最终会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商标法没有规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标准,也没有必要。《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曲解了商标质量保证的功能,不仅不符合商标权的私法性质,而且混淆了《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功能,应予废止。
此外,我国《商标法》对可撤销事由至少还缺少两项规定:第一,丧失了鲜明的特征。也就是说,商标注册后,商标所有人使用不当或未能保护,导致注册商标成为直接表明商品质量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标志,从而丧失其显著特征。二是由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不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特征或产地产生误解。
什么是商标复审?
商标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服商标局做出的商标相关事项决定的当事人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复审的法定程序。
商标复审的类型:
1.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不满;
2.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不满;
3.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当事人的申请
4.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不满;
5.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不满;
6.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不当商标的不满;
商标复审需要哪些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委托书。境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
2.各种复审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准备。
3.理由和证据材料
以上是Shangbiao.com提供的商标无效和撤销的区别,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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