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审查流程调整的说明
2021-02-20 09:30:19
201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受理和审查程序。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完备,申请文件按规定填写。缴费的,商标局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全、申请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全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补正,并退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满不改正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014年5月1日前,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后,对申请手续齐全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发放时间一般为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左右。2014年5月1日以后,商标局根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的审核流程,将扫描、录入、划分图形元素、划分商标卡片、商品和服务分类、财务对账等审核工作调整至受理通知书下发前。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补正的,应当按照要求补正,财务对账成功后,方可出具受理通知书。所以受理通知书的发放时间会比新商标法实施前更长,希望商标申请人理解。
特此声明。
商标局
2014年9月25日
原文网址:http://sbj.saic.gov.cn/sbyw/201409/t20140926_14870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