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证商标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CTPC及图不构成近似商标
2021-02-26 11:18:34
申请人:江苏云石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丁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以第21545484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为由作出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用的4030216号商标“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CTPC及图片”、4032169号图形商标和13043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用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引用商标1、2不续展,超过续展期限,不再构成商标申请权的障碍。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会提交了商标申请的公示和使用证据作为证据。
经审理发现,到本案审理时,被引用的商标一、二已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上与引用商标3号相似,构成近似标志。用于商标指定的除在线视频录制(非下载)以外的其他服务,是与被引用商标3号批准使用的服务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如果用于上述服务,消费者容易混淆和误解服务来源,已经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商标申请指定使用的在线视频录制(非下载)服务与被引用商标3批准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因此商标申请和被引用商标3的上述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申请的商标与被引用的商标有显著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我委员会决定如下:
对网上录像(非下载)服务商标指定申请进行初审,驳回其他复审服务商标指定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最迟在15日内将申诉副本发送或另行书面通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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