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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文有限公司MARILA GR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1-02-26 11:18:37

申请人:赛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

申请人因商标第19945521号“MARILA GRACE”(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会申请复审。

申请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的商标明显不同于商标局引用的第15771103号商标“Marion MARIE-GRACE”(以下简称被引用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联系被引用商标的所有人,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请求对复审服务中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初步审定。

经审理发现,截至本案结束时,我委尚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与被引用商标所有人签订的经公证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因此,被引用商标仍构成在先申请商标注册权的障碍。

我们认为,申请商标的“MARILA GRACE”在字母构成、称呼、整体外观等方面类似于被引用商标的显著标识部分的“MARIE-GRACE”。,且没有明确区分的具体含义,难以区分对消费者的整体印象,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常用于企业管理、组织咨询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容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解,已经在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中使用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服务中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最迟在15日内将申诉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通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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