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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兔米菲Bunnymiffy商标第12类近似裁决不公平

2021-02-26 11:18:51

商标局2015年第000046274号商标变体裁定我公司注册了第12类Bunnymiffy,而第12类maxis公司未注册,不公平。商标局承认我公司商标与对方商标不相似(对方未注册),但仍裁定我公司商标未注册。商标局说对方在其他领域很有名气,甚至在没有别人使用的情况下拒绝了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

至于梅西提出的其他异议,我公司已经为部分商标取得了商标证书;证明商标局从一开始就不认为两个商标构成近似;我们公司认为这一裁决不公平

对商标局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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