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审查是否违反商标法50条规定
2021-02-26 11:18:54
近似商标审查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25342176号等商标审查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
您好,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失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不予核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初审第25342176号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与第4343485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5月6日止。商标局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自以前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续展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初审第25327861号公告日期为2018年4月13日,与第4296819号相同或近似且到期不续展的商标专用期至2017年5月20日。商标局对新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应当自该商标被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之日起一年内予以驳回。
经调查,第4343485号商标的专用期限至2017年4月13日。此外,第4343485号“韩良”商标注册在第33类,第25342176号“水之柔”商标注册在第3类。商品项目不相交,标准样品不相似。第4296819号商标的专有期限至2017年4月13日。此外,第4296819号“龙邦”商标注册在第10类,第25327861号“蔡溪”商标注册在第3类。商品项目不交叉,标样不相似。
上表商标转让网提供商标转让服务,用于商标交易。购买商标可节省商标注册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