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D属于第9类商标,灶具属于第11类,两者构成类似商品吗
2021-02-26 11:19:12
DVD属于9类商标,炊具属于11类。它们构成类似的商品吗
我是一家商业杂志的编辑。我在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时候,对商标争议裁决第1403504号“先科”有一些疑问。你能帮我解决这个问题吗?非常感谢!
1.深圳对外经济贸易投资有限公司,如果其注册商标不包括灶具、热水器产品,可以生产吗?如果生产,可以用R的商标吗?
2.如果a公司的注册商标是x,属于9类产品,而b公司在2000年注册了x商标的11类产品,a公司的x商标在2002年成为知名品牌,这种情况是否适用跨类保护?
3.DVD属于9类,炊具属于11类。是否构成类似商品?如果不是类似商品,消费群体的团结是否也构成侵权?
问题1:这些产品是可以生产的,但是不能使用带有R的注册商标。在第二、三个问题中,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和侵权认定没有“一刀切”的标准,应根据一方是否有主观恶意、商标使用的时间和范围等来认定。建议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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