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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著名商标

2021-02-26 11:19:53

最近看到你4月15日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可以继续使用“著名商标”。

我想确定几个问题:

一、什么是进入流通领域?从什么时间或者阶段。

从我们(从工厂)离开工厂开始,还是从我们进入零售商或代理商开始?

二、如果从我厂发货,我司会在5月1日前将货物存放在第三方仓库或物流企业吗?

请确认并回复。

第三,产品包装一般印有生产日期,而不是出厂日期;生产日期可能无法确定,因此进入流通领域的时间可能无法准确定义。所以我的问题是,能否以包装上印的生产日期为起点,即允许5月1日前生产的印有“驰名商标”的产品继续销售?

因为我们公司得知消息比较晚,有很长一段时间的产品包装调整。还有30到40万库存套餐,一个套餐一元,加上人工、时间等成本,会造成很大的损失。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4]81号)中所称流通领域,是指与生产领域相对的领域。商品是否进入流通领域,由执法机关根据执法中的具体情况决定。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4]81号),2014年5月1日前生产但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得继续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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