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认定被撤销人的后商标申请为恶意注册
2021-02-26 11:20:21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众可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他人注册商标。其目的是防止他人长期占用注册商标,浪费国家资源,阻碍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商标,从而在实践中形成不正当竞争。但在实践中,如果被撤销人不使用证据,往往会在收到被撤销通知后重新提交商标申请,以避免权力的丧失,使被撤销人失去撤销前注册商标的意义。
请问:
1.被撤销人的申请是否可以认定为“恶意注册”?否则,《商标法》撤销“三年不使用”就没有实际意义。
2.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以后会支持撤销人使申请无效吗?如果有,建议的理由是什么?
商标局负责撤销三年。请咨询商标局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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