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的企业2011年5月办理商标转让应当不予转让吗
2021-02-26 11:20:38
2011年5月被注销企业是否应该不转让商标?
馆陶县小龙酒厂于1999年4月10日在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于2009年5月12日成功转让第33个魏商标,于2010年7月和8月申请了33个新的魏和魏商标,并于2011年5月办理了上述三个商标的转让初审。2011年3月,商标局致信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馆陶县小龙酒厂进行详细调查。公函逐级送至馆陶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后,该局第二天迅速逐级向商标局上报了馆陶县小龙酒厂注销的详细情况。馆陶县小龙酒厂注销的细节已经在商标局了。希望商标转让办公室按照2009年8月10日《关于商标转让申请有关问题的(新)规定》及时查处商标虚假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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