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商标恶意注册,可考虑适用诚信条款驳回
2021-02-26 11:20:56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新时代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与严格保护”研讨会在京召开。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研究室主任关就“恶意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制”作了专题发言。
“恶意注册”是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在公共领域抢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以前使用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业标志、其他民事权益客体、信息资源的行为。“恶意注册”往往发生在基于“申请在先”原则能够带来一定经济利益的领域,所以多表现在商标、域名、商号的抢注上。“恶意登记在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概念,对‘恶意’这一主观要件缺乏统一的认识,造成了一些问题,造成了很多混乱。”关对说:
事实上,在商业识别领域,“恶意注册”的问题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这个问题的核心是信用体系不健全,既有法制环境,也有民众的法律意识。人们对商标注册和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必备要件的法律意义认识较浅,在研究领域的认识也存在偏差。
据关介绍,去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已达574.8万件,因恶意注册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为了防止域名抢注,一些商家首先注册各种类似的商标作为辩护。目前很多商家甚至做各种注册,防止被别人抢注。这增加了经营者的负担,(权利持有人)必须这样做才能适应这种环境。”关对说:
关说,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对商标注册使用或拟使用有明确的要求。例如,在申请时,应提交证明商誉的声明。虚假陈述可能构成欺诈或不诚实,并成为拒绝申请的证据。有些国家直接规定不诚实可以作为拒绝申请的理由。
例如,她说:“在奥地利的一个案例中,许多商人在复活节出售一种兔子形状的巧克力已经有很长时间了。一家公司将金兔注册为巧克力的三维商标,后来被另一家公司宣布无效。理由是欧盟法院说申请商标要考虑主观故意。兔子形状的巧克力已经在整个欧盟市场使用,注册人将其作为自己的商标,这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当占用,构成欧盟商标条例下的不诚实申请。可以申报。
“中国没有恶意注册的法律概念,外国也没有。国外用的是‘不诚信’条款,我国商标法也有不诚信条款。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可以登记大量我们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他人具有合法在先权利或者属于公共资源的信息,驳回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申请或者宣布其无效。在实践中,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审计数据库。权利人要时刻注意自己品牌的管理,防止他人不当抢注域名,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灵活运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对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