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注册
2021-02-26 11:21:20
如何申请国外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承认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
这是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采用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强制性委托代理原则。
过去,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几家涉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从1995年3月11日起,只要是国家承认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机构,就可以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外国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注:以下文件和资料的副本因不同商标代理机构管理备份文件的需要不同而略有差异,以实际需要为准。)
国外商标注册程序有哪些?
(1)商品和服务的商标
受试者资格证书复印件。即能够证明商标申请人在本国法律地位的法律文件,如身份证明、国籍证明等。
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是身份证和护照,经常居住地证明是居住证;港澳自然人身份证明为护照或身份证,经常居住地证明为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来往内地护照;台湾省人民的申请文件是有效期超过一年的大陆旅行通行证。同时,应当在申请人的中文姓名后标注识别号。
外国企业应当按照本国企业登记法规定的企业登记文件办理。
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国内商标注册证、互惠协议证明、商品清单等。所附相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这些公证和认证程序是根据平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在我国申请人前往该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不需要办理认证和公证手续,我国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反之亦然。
商标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内容、权限、国籍,并办理公平、认证等手续。相关证书的公证和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限一类商标一个,中文;
根据申请要求,应当分别用中文和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联合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含地区号)、传真号码(含地区号)、商标类型(一般、集体、认证、立体、颜色,共五种,并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地)类别、。
描述: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中英文对照;
2.申请人的地址(包括中文和英文)应详细填写,顺序为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和门牌号;
3.对于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为中文和英文,并使用其母语;
4.商品名称为(或含有)外文或音译的,应当翻译成中文,附说明意思的说明书;
5.如果无法填写表格,可以附上单独的清单。
▲申请人姓名、地址用英文填写的,统一使用英文大写。
▲商标申请人外国名称中文翻译的书面确认。
▲商标图案(图案尺寸应不大于10*10 cm,不小于5*5 cm)。如果是未注明颜色的商标图样,则需要黑白墨稿五张(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样框需粘贴黑白墨稿一张,另外四张黑白墨稿另附);如果是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指定5个彩色稿样和1个黑白墨稿样(商标注册申请中图样框需粘贴1个彩色稿样,其余4个彩色稿样和1个黑白墨稿另附)。
▲申请带有立体标志的注册商标,应提交能确定立体形状的图纸(至少提供能充分说明立体结构的三视图),所有图纸应放在申请书背面的方框内。
▲以肖像、姓名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提供由肖像、姓名持有人签名并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只有人像图案真实性的证明或者与人像持有人有关的证明材料无效。如果是虚拟人像,应该在商标说明中注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并主张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应当载明首次申请注册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名称。并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该国商标管理机关认证,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拷贝不需要认证。但是,商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应当予以证明。要求优先权时,上述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不齐全的,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文件未提交或逾期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类证明、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均为外文,并附中文译文。如未附上,将被视为未提交证书、证明文件或证据材料。
(2)集体商标
▲学科资格证书一份。即商标申请人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中应当载明集体组织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在主体资格证书中详细说明其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所具备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条件,以表明其有能力对地理标志商品特定质量的使用进行监督;
申请注册具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由该地理标志标示区域的成员组成。
▲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附上其他一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和国籍证明、国内商标注册证明、相互协议证明、商品清单等。所附相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这些公证和认证程序是根据平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在我国申请人前往该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不需要办理认证和公证手续,我国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反之亦然。
▲商标代理委托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内容、权限、国籍,并办理公平、认证手续。相关证书的公证和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限于一类商标,使用中文;
根据申请要求,应当分别用中文和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联合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含地区号)、传真号码(含地区号)、商标类型(一般、集体、认证、立体、颜色,共五种,并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地)类别、。
描述: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中英文对照;
2.申请人的地址(包括中文和英文)应详细填写,顺序为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和门牌号;
3.对于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为中文和英文,并使用其母语;
4.商品名称为(或含有)外文或音译的,应当翻译成中文,附说明意思的说明书;
5.如果无法填写表格,可以附上单独的清单。
▲使用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申请文件中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所标示区域的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关系;
3.地理标志标明的区域范围;
▲申请人姓名、地址用英文填写的,统一使用英文大写。
▲商标申请人外国名称中文翻译的书面确认。
▲商标图案(图案尺寸应不大于10*10 cm,不小于5*5 cm)。未注明颜色的商标图案,要求黑白墨画五张(商标注册申请书中图案框应粘贴黑白墨稿一张,另外四张黑白墨稿另附);指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提供5张彩色草图和1张黑白水墨画草图(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框应粘贴1张彩色草图,其余4张彩色草图和1张黑白水墨画草图另附);
▲商标申请人向直接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书或介绍信(即商标注册申请人证明直接代理人的身份与其有关);
▲直接经理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全文文件。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工商组织、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项目);
(二)使用集体商标的目的(意义和目的);
(3)商标(标识)的含义;
(4)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五)使用集体商标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质量标准;
(六)使用集体商标的条件、程序和程序;
(七)使用集体商标的权利和义务;
(八)会员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九)管理费的数额和使用情况;
(十)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的检查监督制度。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并主张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应当载明首次申请注册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名称。并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该国商标管理机关认证,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拷贝不需要认证。但是,商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应当予以证明。要求优先权时,上述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不齐全的,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文件未提交或逾期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类证明、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均为外文,并附中文译文。如未附上,将被视为未提交证书、证明文件或证据材料。第三,认证商标
▲学科资格证书一份。也就是说,商标申请人应当合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提供其主要管理部门(或根据其所在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做法)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申请人有能力对认证商标所认证的特定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如工商注册文件或协会注册文件等。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附上其他一些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和国籍证明、国内商标注册证明、相互协议证明、商品清单等。所附相关文件还应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这些公证和认证程序是根据平等原则办理的。如果商标申请人所属国家在我国申请人前往该国申请商标注册时不需要办理认证和公证手续,我国可以不要求其办理公证和认证手续,反之亦然。
▲商标代理委托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内容、权限、国籍,并办理公平、认证手续。相关证书的公证和认证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书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限于一类商标,使用中文;
根据申请要求,应当分别用中文和外文注明: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是否联合申请、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含地区号)、传真号码(含地区号)、商标类型(一般、集体、认证、立体、颜色,共五种,并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选择其中一种)、商标说明、(申请商标所在地)类别、。
描述:
1.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中英文对照;
2.申请人的地址(包括中文和英文)应详细填写,顺序为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和门牌号;
3.对于母语为非英语国家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为中文和英文,并使用其母语;
4.商品名称为(或含有)外文或音译的,应当翻译成中文,附说明意思的说明书;
5.如果无法填写表格,可以附上单独的清单。
▲以地理标志作为注册认证标志的,申请书还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地理标志标明的商品的具体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二)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地理标志标明区域的自然、人文因素的关系;
(3)地理标志标明的区域范围。
▲申请人姓名、地址用英文填写的,统一使用英文大写。
▲商标申请人外国名称中文翻译的书面确认。
▲商标图案(图案尺寸应不大于10*10 cm,不小于5*5 cm)。未注明颜色的商标图样,要求黑白墨水图样五张(商标注册申请的图样框内贴一张黑白墨水稿,其余四张黑白墨水稿另附);对于规定颜色的商标图样,需提供5张彩色草图和1张黑白水墨画草图(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图框应粘贴1张彩色草图,其余4张彩色草图和1张黑白水墨画草图另附)。
▲申请认证商标管理规则的全文文件。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社区组织;
(二)使用认证标志的目的(含义和目的);
(3)商标(标志)的含义;
(四)经认证商标认证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质量和特征;
(五)商标使用的条件、程序和程序;
(六)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七)用户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责任;
(八)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的检验监管制度。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在其原产国以其名义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申请人属于巴黎公约成员国并主张优先权的,应当提交书面声明,声明应当载明首次申请注册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申请的国家名称。并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该副本应当经该国商标管理机关认证,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拷贝不需要认证。但是,商标局要求的其他证明应当予以证明。要求优先权时,上述复印件及相关证明不齐全的,可以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3个月内提交。上述复印件及相关文件未提交或逾期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类证明、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均为外文,并附中文译文。如未附上,将被视为未提交证书、证明文件或证据材料。
外国申请人填写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规定的格式。
附:最新版《商标注册申请书》(适用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正面)(外国申请人)
商标注册申请书(背面)
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
2、商标注册申请等相关文件应当用中文,字体为标准简体字。必须用打字机/打印机,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指定的打印格式填写。凡未经印刷,字迹模糊或难以辨认,或有涂改,难以辨认或错误的,由商标局退回,不予受理。
3.申请人姓名应与其所属国家法律地位合法证明(如身份、国籍证明)上的姓名完全一致,不得随意更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栏中填写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未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顺序中的第一人为代表人),其他共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表的附加页中填写姓名(无需填写地址)。
4.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用中文和英文书写。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用英文书写的,应当用英文大写。对于母语不是英语的申请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必须用中文和英文书写,并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申请人的地址(包括中文和英文)应按以下顺序填写:国家(地区)、城市(镇)街区和门牌号。
5.对于在中国多次注册商标的外国申请人,其译文应一致。原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名称与目前确认的译文不一致的,应向商标局申请办理更名手续。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在申请人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否则不予受理。
6.商标注册申请等文件应使用中文,外文文件必须附有中文译文。未附的,视为未提交文件、证明或者证据材料。
7.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代理的,应当填写代理组织名称,加盖代理组织印章,并由代理人签字。受委托的商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可的《商标代理执业证书》,否则不予受理该商标。未经授权直接申请代理的,无需填写代理栏。
8.根据申请商标的特点,在方框中勾选申请商标的类型。“一般、集体、认证”项为单项选择,“立体、颜色”项为双选,即:
凡申请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一般”项、集体商标的“集体”项和证明商标的“证明”项;
在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书)申请商标中,如采用三维标志作为商标及其组合的构成要素,则应重新核对“三维”项;
上述(商品、服务、集体、证书)申请商标含有颜色组合作为商标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除前三项和“立体”项中选择的颜色外,还应当对“颜色”项进行复核。9.商标说明是指申请人对其商标的组合、含义、来源的简要说明,以及对商标设计的某一部分的专有权的放弃。如果不需要解释,可以留空。但是,下列情况应按要求填写:
如果商品名称是(或包含)外国语言或音译,应将其翻译成中文,并附有说明,说明应使用哪种语言和相应的含义。否则,商标局可能会根据类似的中文或英文含义进行解释,或者在审查时没有任何意义。
特殊字体要用文字表示,否则考试时可能会被归类或归类为附近的图形;
申请的商标为指定颜色(彩色图案)的,必须注明为“指定颜色”,未注明的,按照黑白彩色图案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立体商标,应当提交能够确定立体形状的图纸(附件)和详细说明;
申请颜色组合商标,应提交书面说明,最好注明指定颜色的编号。不能指定色号的,以申请时商标图案实际使用的颜色为准。
10.填写类别时,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2002年版)》填写。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服务中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分别申请,即实行一种商品/服务、一个商标、一次申请的原则。
11、商品和服务的填写,应尽可能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同类商品和服务区分表》(2002年版)中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的规范填写。申请的商品名称或者服务项目不是《同类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的标准名称,但属于行业内标准名称的,应当附有行业标准或者产品说明书;如果申请的商品名称未列入《同类商品和服务清单》,且为新型稀有商品,可附上描述产品性质、材料和功能的说明书。《类似商品和服务清单》中类似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组名不得用于填写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
在商品/服务栏中,填写的商品/服务数量一般少于10项(或多于10项,但超过1项的每项加100元挂号费)。所有商品或服务都填写在两栏中。如果填写不够,应增加额外的页面,并在“附加页面”一栏中注明附加页面。同时,应在货物/服务的末尾加盖一个结束章,标明“截止日期”一词
由于分类表的变化和人为错误,以前申请中接受的一些商品/服务不能作为未来申请的基础。
12.商标申请人应当将申请的商标图样粘贴在商标注册申请表(背面)的“商标图样”栏内,粘贴方向为指定方向。商标图样应当使用干净耐用、易于粘贴的纸张或者照片,不得使用硬质、塑料或者其他无法粘贴的材料作为商标图样。商标图案的长度和宽度不得超过10厘米,不得少于5厘米。商标图样不得带有“注册商标”、“品牌”、“R”、“注”等字样和其他标志,也不得带有商标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优质标志等与商标无关的文字和图形。
12、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人不得随意改变商标申请表的格式和内容。
国外商标申请商品补正应注意哪些问题?
1.如果您需要对更广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更正,您必须注意在提炼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不要超出这一广泛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范围。
2.如果需要更正的商品或服务与标准项目仅存在微小差异,且不影响客户权利范围,建议客户完全按照标准商品或服务进行更正。
3.如果需要纠正的商品或服务处于最前沿,目前国内尚未销售或相关服务,建议向审查员详细说明,必要时可以用图纸说明。
4.如果需要补正的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可能属于不同的亚类,建议在补正过程中进行必要的拆分,方便审查员进行各种亚类的分类。
5.对于同一商品或服务的申请在不同商标之上,但更正内容远远落后的情况,最好建议客户与审查员沟通后再进行下一次更正。
几个问题
1.不同的审查员对同一商品或服务所要求的更正有不同的意见
在实践中,上述问题多次出现。当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申请不同的商标时,往往会收到不同的更正意见。在一个应用程序中被接受的许多项目在另一个应用程序中经过多次更正后无法通过。这让代理很难向客户解释,也让申请人很困惑。
2.商品或服务描述
当遇到更高级的商品或服务时,我们通常会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商品或服务规格。然而,即使提交了手册,更先进的商品或服务仍然是不可接受的。希望商标局详细说明什么样的说明可以被审查员接受。
3.实践中接受的新商品或服务
在审查实践中,希望商标局定期公布其接受的新商品或服务。为了方便其他申请人参考相同和类似的情况,避免出现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非标准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在其他申请人如实申报时遇到多次更正的情况。
4.考官的思想认识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是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进步的。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新商品、新服务会不停的涌现。在工作中,我们感到,部分审查员在面对新商品和新服务项目时,总是希望完完全全按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