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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2021-02-26 11:22:01

现在在北京注册外资公司有什么必要的流程吗?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是什么?边肖为您带来了“外资公司注册”的相关知识,这可能是您所需要的。

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和国外注册的公司差别很大。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很多,注册条件也比较苛刻。

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很多,包括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登记服务中心根据多年注册公司为客户代理的经验,对外资公司的注册条件安排如下:

1.外资公司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外国企业,也可以是外国居民。

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对中国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国股东必须是中国公司而不是中国居民。

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交并验证股东身份证明。外国企业提交经公证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国个人提交经公证的护照。

2.外资公司监事

如果有监事会,至少需要三名监事。如果没有监事会,可能只有一个监事。

监督员可以是外国人或中国大陆居民。注册外资公司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设立时,可以有董事会,也可以没有董事会。如果没有董事会,就需要一个执行董事。外资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可以雇佣内地居民,也可以任命外国个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应当出具身份证明文件。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在中国大陆注册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实际投资。外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和外资公司的各项行业规定。普通外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分批出资,初始出资不低于20%,剩余部分两年内可以出资。

外国投资者需要将其注册资本存入外资公司外汇账户,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5.公司名称

外资公司注册时,必须先审批公司名称,并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审核。检查注册公司名称的规则是,在同一个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有相同的名称或相同的声音,如果有多种字号,需要打开来检查名称。

6.业务范围

外资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未来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字以内,含标点符号。

中国实行外资公司注册审批制度。矿产、零售等一些行业受外资限制,需要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为商业办公地址,并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发票。

8.章程的规定

公司设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章程规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其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等。

9.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要提交财务人员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证明复印件和照片。

11.法定代表

外资公司需要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是聘请的。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注册外资公司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照片。

另外,外资公司参与特殊行业审批时,不同行业的许可证审批条件也是不同的。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委托书;

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4.项目申请报告(附概要供参考,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署,并附授权委托书);

5.章程(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署);

6.董事会成员名单;

7.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任命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如无董事会,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护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9.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必须附有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省客商需提供台湾证明复印件;

10.投资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在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中,要求申请人持投资计划、场地或土地使用证、委托书和预先申请到环保局申请批准,但这种批准不能代替新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必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新公司请专门的评价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定做);

12.企业现场实施证明或车间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人的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与以前行业许可相关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证明。

外资公司清算是否适用公司法的清算规定?

1.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清算办法》)是否仍然适用。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清算办法》不具有法律性质,存在诸多问题,但由于其针对性强,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且由于公司法中的清算规定没有考虑到外商投资管理中的特殊要求,该办法的一些重要内容仍将在一定时期和一定范围内适用。

2.法院组织的清算是否是对《清算办法》中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的补充。

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大量外资企业根本无法按照《办法》中的普通清算或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同时又别无选择。因此,许多外资公司根本无法或没有清算。既然公司法赋予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权利,那么外资企业的股东至少可以在公司不能采取普通清算或者特别清算程序的情况下,以债权人的名义(很多情况下,股东实际上是公司的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应该说,人民法院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既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形式的补充,也是外商投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3.特别清算是否是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前置程序。

根据《清算办法》,公司不能按照普通程序清算的,应当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但由于外资主管部门过于谨慎、行政程序不明确或股东意见不一等诸多原因,外资企业很少按照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华丽的摆设。因此,为了解决现实中不合理的程序问题,尽快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冲突,在法院有权组织清算的前提下,申请特别清算不应作为人民法院组织申请清算的前置程序。至少应赋予当事人在申请特别清算和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利。

4.关于清算委员会的组成。

《公司法》与《清算办法》在清算委员会的组成等诸多方面存在冲突。因此,无论是适用《清算办法》还是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都应该从尽快解决冲突、降低社会成本的角度出发,赋予公司或其股东相应的选择权。

5.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是用什么规则确认的?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应当提交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确认。但是,股东会和股东大会根据什么规则确认,应该是过半数同意,还是三分之二同意,还是一致同意?对此,《公司法》第十章“公司清算与清算”并没有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对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应以《公司法》、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股东会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确认不属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通过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只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外资公司注册相关条款:

1.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2.外资公司注册条件

3.2016外资公司注册

4.2016年外资公司注册情况

5.2016外资公司注册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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