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合肥分公司注册流程,合肥分公司详细流程
2021-02-26 11:23:39
想报名合肥分行的朋友,请多关注相关信息。合肥分公司现在报名需要去哪些手续?边肖为您带来了“合肥分行流程”的相关知识,可能正是您所需要的。
合肥分行的注册流程如下
申请批准后,开始办理相关手续。过程简述如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到工商局进行核实。
(2)核实后,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实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行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书》,加盖总行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提交自有房产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应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房地产许可证复印件。
(6)总行出具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分行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申请设立分公司的登记文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上述相关文件须加盖总行公章)。
(8)持营业执照和公司成立通知书到公安局。
(9)持营业执照和公司成立通知书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10)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成立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基本账户,先填写基本账户申请表。
(11)持营业执照、代码证、公司登记通知书、公章、财务章、法人章、银行开户申请书、房产证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12)持国税、地税登记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到银行开立正式账户。
一般纳税人需要办理时,应持税务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和其他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合肥分公司注册注意事项
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辖的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担。虽然有公司这个词,但不是真正的公司。
分公司注册资本
分公司由母公司设立,不涉及注册资本的注入。分行的营运资金由总行提供,总行的资产对分行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行名称审批
只需在总行名称后加上分行名称,通常可以表示为:
①总公司+地区+分公司名称(如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②总公司名称+第一分公司名称(如上海xx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分公司经营范围
分行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总行的业务范围。
分公司注册地址
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必须是办公楼,不得使用住宅或商业、住宅建筑进行注册。
分支财务会计
在同一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后,其核算方法一般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独立核算,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外国公司上海分公司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也可以申请增值税资格。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
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企业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
外国分行审批
外商投资分支机构不需要经各区外经贸委审批,直接到注册地工商局注册(特殊行业除外)。
合肥分行及其子公司应如何纳税?
一、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之间的权衡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的,总行可以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总行可以调整损益,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需要考虑:
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立的分公司可能亏损时,应选择一般分公司模式。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用总公司的利润弥补;设立子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总行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行亏损,新设分行可能盈利时,应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积累发展资金。总行可以将其盈利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可以选择一般分公司模式,这样分公司也享受税收优惠。如果当地分支机构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支机构开始盈利时,可以将注册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得到更好的纳税效果。
再次,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和风险责任不利于独立的利润分配,因为它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同时,如果一家分行存在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行,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顾虑。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务划转”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也就是说,企业的总机构统一计算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包括所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和场所。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责任管理地方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每月或每季度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年末后,总行负责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应缴纳的年度所得税,分期扣除总行和分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多退少补。这样就为分行合理节税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时,由于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面临较高的成本,亏损的概率较大,通常采用分支机构的形式更为合适,可以享受用总部的收入抵消损益的好处。经营两三年后,分公司开始扭亏为盈时,可以变更登记为子公司,可以减少分公司对总公司的法律影响。
三类、八类分行无需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和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蔡羽20081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无需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为总部和分支机构代征税款提供了优越条件, 能够更好的享受分行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分行在当地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的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 这八类企业是
1、垂直管理的中央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等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共享范围的企业。
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3.分公司没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没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公司有独立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员工工资和总资产不能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则该独立的生产经营部门不视为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允许由总部代收代缴,无需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不具备主要生产经营职能,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如产品售后服务、内部R&D、仓储等,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5.如果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其分支机构不提前缴纳企业所得税。
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7、撤销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应由总行向中央国库缴纳的共享企业所得税。
8.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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