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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的条件

2021-02-26 11:24:23

在注册分支机构之前,你需要知道注册分支机构需要什么条件和要求。今天,边肖整理了注册分行的条件,并与大家分享。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注册分公司的条件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员等方面受公司管辖的分公司。,但不具有法人地位。分公司就是分公司,在法律和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只是总公司的子公司。分行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或财产,以总行的资产对分行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是指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组织。分行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虽然有“公司”二字,但没有自己的章程,不是真正的公司。公司名称只需在总公司名称后加“分公司”二字。

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经营活动的分类、地域范围,采取在公司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的管理方式,进行合理分工。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了解公司登记所需的条件。

具体内容是:

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七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

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和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办公证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分行的税收优势

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是现代大公司中重要的业务组织形式。为什么一个公司会安排自己的一部分子公司作为子公司,另一部分作为分公司?这恐怕应该主要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切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法律措施都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一种有利于税收优惠的组织形式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世界各国(包括中国)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有许多不同的规定,为企业或跨国公司设立关联企业提供了选择。一般来说,设立子公司有以下优势:

1.在东道国,只有有限的债务责任(有时母公司担保);

2.子公司只从生产经营活动方面向母公司报告企业业绩,分公司向总公司报告全局;

3.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所得税独立征收。子公司可以享受东道国对其常驻公司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包括免税期,而分公司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之一被派往国外,东道国大多不愿意为其提供更多的优惠待遇;

4.当东道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子公司的累计利润可以获得递延纳税的收益;

5.子公司的利润汇回母公司比母公司灵活得多,这意味着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和资本收益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在税负较轻时汇回,以获得额外的税收优惠。

6.在许多国家,预扣税从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中扣除或免除。

设立分支机构的好处一般如下:

1.分行一般操作简单,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相对简单;

2.分公司承担的费用可能比子公司少;

3.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的,应在其所在地缴纳流转税,利润由总行汇总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经常亏损,但其亏损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务负担;

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用缴纳代扣所得税;

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金转移不涉及股权变更,无需承担税费。

从上面可以看出,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收优惠差别很大。公司和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要认真比较,统筹兼顾,正确规划。但总的来说,这两种组织形式最重要的区别在于: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设立国被视为居民纳税人,通常承担与该国其他公司相同的综合纳税义务。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分支机构所在国被视为非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的纳税义务。分公司发生的损益应与总公司合并,即“合并报表”。

我国税法还规定,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主申报纳税;一是并入总公司纳税。哪种纳税形式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这里必须指出,海外分支机构和总部利润的合并计算影响到居住国的税收负担。至于分支机构所在的东道国,往往需要对归属于分支机构本身的收入征税,也就是实行所谓的收入来源税收管辖。但是在国内设立的分公司不存在这个问题,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要注意这一点。

设立下属分支机构时,应该采用哪种最有利的业务组织形式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一般来说,如果组建的公司在运营初期亏损,组建分公司更有利于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成立的公司一开始是盈利的,那么成立子公司更有优势。子公司盈利的,可以享受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商业优惠。

由于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其损益应与总公司一起计算和纳税,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子公司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股东持有股份的股息。

在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亏损,设立分支机构,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交所得税,但设立子公司不会得到这种好处。但如果下属企业很可能在短时间内盈利,或者很快就能扭亏为盈,那么设立子公司更为合适,可以获得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除了在成立初期精心选择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外,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业务发展和盈亏变化,总行仍有必要通过资产转让和合并的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设立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税收规定差异很大。

比如一个公司在运营初期,下属分公司发生亏损,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的亏损合并,所以公司总部一开始就选择了设立分公司的组织形式。经过几年的经营,这家分公司扭亏为盈。为了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决定将分公司的生产经营逐步转移到另一家子公司,或者干脆将分公司合并为子公司。如果整个分支机构转移到子公司,必须考虑:

(1)是否缴纳财产转移税,有没有税收优惠规定?

②子公司有什么优缺点,尤其是总税负的比较;

(3)假设产权转让没有带来多大收益,子公司生产规模需要扩大,是否可以将分公司资产所有权出租给子公司而不是转让;

(4)存货也可以代销,这样在受托人卖出之前就不用交税了;

⑤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在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结转和抵销的损失的税务处理。假设分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消总公司的利润,在分公司不扭亏为盈的情况下,将其转移给子公司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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