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异议
2021-02-26 11:26:41
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已经初步核准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的异议,即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届满后,要求商标局不予核准商标注册。
定义
商标异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旨在公平、公开地确认商标,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与以前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禁止条款或者商标无意义、申请人被取消资格等。
商标异议可以由任何人提出,即商标注册人或非商标注册人、企业、事业单位、个人、法人或非法人。
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审查中的错误,增强商标意识,给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机会,杜绝未来权利冲突的发生。异议可以是利害关系方,如注册商标所有人、较早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商标违反禁止条款。
如何提出商标异议?
《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上述规定规范了提出商标异议的四个问题。
首先是限制反对的对象。异议包括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以及经商标局驳回并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这一限制表明,对已经初步审定但尚未公告的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不得提出异议。这种限制的本质是问全社会是否可以批准已经商标局初步批准,商标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的商标注册。
二是将提出异议的期限限定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对初步审定后未公告的商标和已公告但自公告之日起已公告三个月以上的商标,不得提出异议。这一规定客观上保障了商标注册的正常进行,维护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给了想提出异议的人足够的时间获取初审时公布的商标信息。
三是规定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作为行为主体的“任何人”是法律中最广义的概念,无一例外地涵盖了全世界所有的组织和个人。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与异议对象相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尊重,赋予了所有想对异议对象提出异议的人“随时提出异议”的权利。实践中,未行使这一权利的是未及时获得异议对象信息的人,以及未缴纳商标异议费或不愿缴纳且不能免费授予的人。
第四是异议内容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说明异议内容没有限制。可以理解为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无话不说”,给了反对者最大的民主。“异议”一词的本义是“不同意见”,但在商标异议中,则是一致反对,无一例外,主张在初审中公布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在实践中,异议的内容来自于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的禁止条款、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以前注册和以前申请的商标类似的商标、以欺骗或者《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所列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审查不当,直到应被遵守为止。由于没有限制商标异议的内容,它给了异议者最大的“言论自由”,同时,它把异议裁定的问题留给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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