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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中国国商标法规定

2021-02-26 11:27:03

商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当时工匠们在他们的艺术品或实用产品上印刷他们的签名或“标记”。今天,这些商标已经发展成为世界范围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制度。以下是边肖收集的最新中国商标法条例,希望对大家有用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商标持有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其商标的驰名状况作出认定。

第四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

地理标志注册为认证标志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认证标志,控制该认证标志的组织应当予以许可。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其商品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加入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其章程被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适当使用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商标注册或者商标转让的申请人是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中国境内的收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办理后续商标业务。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后续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应送达中国境内的收件人。

《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第六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外文提交的各种证明、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未附的,视为未提交证明、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a)是一方或一方的近亲属或代理人;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

第八条《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应当按照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提交。

第九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直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资料的,以提交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期证据的除外。由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提交的,以快递公司的送达日期为准;收货、交货日期不明确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实际收货日期为准,但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收货、交货日期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邮寄文件的,应当使用证据邮件。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书面提交文件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保存的记录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数据库记录为准,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档案和数据库记录有错误。

第十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提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向当事人交付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向商标代理机构交付文件视为向当事人交付。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交付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期的除外;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如果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交付,则自文件签发之日起15天后,应视为已交付给当事人,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的日期。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商标审查试用期:

(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文件公告的送达期限;

(二)当事人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补充文书的期间,以及当事人因更换需要再次答辩的期间;

(三)申请提交使用证据、当日议付和抽签所需的期限;

(四)需要确定优先权的期间;

(五)在审查审理过程中,根据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

第十二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各种期限开始的日期不计入期限。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期限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为届满日期;当月无对应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到期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从法定日期开始,截止日期的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期的前一天为有效期满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日期,则当月的最后一天为到期日。第二章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布的商品和服务分类填表。每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向商标局提交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和一份商标图样。以颜色组合或者上色图案申请商标注册的,提交上色图案,提交黑白稿一份;如果没有指定颜色,应提交黑白图纸。

商标设计应清晰易贴,印在干净耐用的纸上或用照片代替,其长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三维标志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说明商标的用途,并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案,提交的商标图案至少应当包含三视图。

以颜色组合方式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说明商标的用途。

申请商标注册使用音响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符合要求的音响样品,对申请注册的音响商标进行说明,并说明商标的用途。描述声音商标,应当用五线谱或者记谱法描述申请商标的声音,并附书面说明;如果不能用五线谱或批注来描述,就要用文字来描述;商标描述应与声音样本一致。

申请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提交主体资格证书和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使用外文或者含有外文的,应当写明含义。

第十四条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姓名应当与提交的证明文件一致。

前款关于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的规定,适用于向商标局提出的变更、转让、续展、异议、撤销等其他商标事项。

第十五条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中的类别号和名称填写;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名称未列入商品和服务分类表的,应当附有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以纸质形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应当打字或者打印。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商标事项的处理。

第十六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处理与共同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指定一名代表;未指定代表的,以申请表中第一个人为代表。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

第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名称、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除指定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申请人转让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八条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为准。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全,申请文件按规定填写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受理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全、申请文件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全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的内容补正,并退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按要求改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本条第二款关于受理条件的规定适用于处理其他商标事宜。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就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每个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注册前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协议;协商不愿意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所有申请人抽签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奖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未参加抽奖的申请人。

第二十条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应当经受理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和申请号。第三章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一条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部分指定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初步审查批准并予以公告;部分指定商品商标注册申请不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或者驳回申请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商标局驳回部分指定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将申请的初步核准部分再分为其他申请,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

需要分割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局提出分割申请。

商标局收到分割申请后,应当将原申请分成两份,对分割后的初步审定申请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需要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进行说明或者修改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改。

第二十四条对商标局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标明正本和副本:

(一)商标异议申请;

(二)对手的身份证明;

(三)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五条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和异议理由不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

(三)没有明确的异议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同一异议人以相同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再次对同一商标提出异议的。

第二十七条商标局应当及时向异议人发送商标异议材料副本,并限定其在收到商标异议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异议人不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决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需要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中声明,并在提交商标异议申请或者答辩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但是,期满后产生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未能提交的证据,期满后提交的,商标局交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后,可以受理。

第二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称不予注册的决定,包括对部分指定商品不予注册的决定。

在商标局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注册的决定之前,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已经公布的,撤销该注册公告。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登记的,应当在准予登记决定生效后重新公告。

第二十九条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补正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补正申请。符合补正条件的,经商标局核准后补正相关内容;不符合补正条件的,商标局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已经发布初步审定公告或者注册公告的商标被更正的,将发布更正公告。第四章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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