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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

2021-02-26 11:28:16

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有什么区别?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小系列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和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可能就是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保护与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

一般来说,“中国名牌产品”必须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有些产品,比如鄂尔多斯羊绒衫,不仅是中国名牌产品,也是中国驰名商标。这两项荣誉在相互识别的过程中也具有相互借鉴的价值。

然而,中国名牌产品与驰名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

1.两者的法律依据和执行部门不同。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号令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认定的,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

2.两者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广为人知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物理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份额和知名度处于行业前列,客户满意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产品。可见,驰名商标的内涵是商标,名牌产品的内涵是具体产品。

3.他们的对象不一样。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中国企业的产品,不接受在该国(地区)使用外国产品的申请。

4.他们的评价机制是不同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复审办法》,驰名商标将由企业荣誉变为法律保护手段,不再由国家组织批量鉴定认定。这一新规定意味着,批量评价驰名商标的历史已经成为过去。《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中国名牌产品评价产品目录每年由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未列入当年评估目录的产品申请不予受理。

5.两者的鉴定条件不同。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是:商标的历史和使用范围;商标宣传推广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广告量等相关材料;该商标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过往记录;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面积等相关资料。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重点是:身体素质水平;市场份额、出口汇率、品牌知名度、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产品实施的标准水平;企业的计量检测体系、计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售后服务体系和客户满意度必须处于全行业的前列。

6.他们决心的后果是不同的。驰名商标经确认后,比普通商标更能得到保护。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的法律保护手段,采用“案件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遇到侵权纠纷的,可以将该驰名商标作为受保护记录提交商标局仲裁。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审查办法》的规定,没有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企业没有任何意义。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主要是给企业一种荣誉,这是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

驰名商标可以跨类别保护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驰名商标并不是受到所有类别的保护,而只能说是有不同层次的跨类保护,也就是说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层次的跨类保护。比如海尔,因为知名度高,几乎涵盖了工商部门跨类别保护中的所有类别,但是一些知名度不是很高的驰名商标,在一些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类别中是不会受到保护的。比如某个不是很知名的品牌打火机,即使是知名商标,也不能禁止叫某个品牌的车。

在实际实施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多的跨类保护。比如商标局审核商标注册申请,工商部门审核企业名称申请,一般都会照顾到驰名商标。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且准备在不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局一般会主动不认可这些商标,当地工商部门也会主动不认可。

但是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这样的待遇,因为地方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备案公布的,商标局和地方工商局根本不知道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也不会主动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其他公司侵权时,只能提出自己的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国公司以其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来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遭遇侵权时,只有拥有该驰名商标的企业可以通过诉讼被动维权,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驰名商标遭遇侵权时,工商部门可以主动保护。

如何保护未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急于注册未注册商标,直接假冒未注册商标,是违背这部法律精神的。未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可以援引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关于姓名权、肖像权、企业名称权和名誉权的规定也可以对未注册商标提供一些补充保护。

另外,未注册商标构成作品或者产品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也可以受到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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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范围内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专有权。

比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不能阻止他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同时规定,所有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均可成为相同或类似其他商标注册的障碍。

但法国在具体判决中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广泛保护。这一论点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被侵权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如果驰名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消费者会将这些商品误认为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新产品,并产生混淆。所以在不同商品上冒用驰名商标也是侵权,可以起诉。但这种扩大保护有一定的限度,即仅限于足以迷惑消费者的商品。如果两种商品没有混淆,就不能称之为侵权。

从根本上说,法国仍然对驰名商标实行相对保护。如果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商标,则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仅限于“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驰名商标是否被侵权,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以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来判断。对于完全不同商品中使用的驰名商标,德国商标法没有任何限制。

以上是边肖提供的“驰名商标保护与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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