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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的误区

2021-02-26 11:28:28

有些朋友在办理商标时会有一些误解。有哪些误区?边肖与大家分享了对已分类的国际商标的误解。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涉外商标注册处理中的误区

(1)企业英文名称中每个首字母的缩写或英文字母的简单组合应作为公司的商标。

一般缩写商标一般是三个字母左右的组合,整体没有意义。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允许这类商标申请注册,但消费者很难对该商标整体印象深刻,容易与包含这些字母的其他在先商标发生权利冲突,导致该商标被在先权利人拒绝或质疑。此外,一些国家不接受由简单字母组成的商标注册。比如俄罗斯不接受三个字母或更少的商标注册,除非商标中的每个字母都有特殊的设计,这是相当了不起的。

因此,作者认为一个好的英文商标至少要包含三个英文字母,并且可以很容易地被称为。如果是少于3个字母的英文商标,作者建议增加必要的图形元素或其他元素,以增强其独特性。

(二)申请注册纯中文商标

有人认为,在海外市场注册和申请纯中文商标,是为了让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同轨运行。在我看来,以上观点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这样的想法必须基于海外消费者的心理感受,企业必须慎重选择。

一般来说,汉语在大多数外国人眼里只是一个图形符号。很多企业在申请涉外商标注册时,无论当地消费者是否懂中文,都简单生硬地拿着国内注册的纯中文商标到国外办理,不仅让国外消费者难以接受,也不利于企业快速发展和占领国外市场。同时,一些国家不接受纯中国商标的注册,如越南、亚美尼亚等。在代理实践中,这两个国家都明确表示不接受纯中文商标注册。此外,纯中文商标在一些国家被官方拒绝的风险也很大。因为考官不懂商标的意思。

如果企业打算在海外市场注册中文商标,笔者认为中文商标应与英文、拼音、图形等其他突出元素一起注册为组合商标。

(3)申请注册纯汉语拼音商标

像中文商标一样,在海外市场申请注册的由纯中文拼音组成的商标占了很大一部分。虽然外国消费者知道纯拼音组成的商标,但由于汉语拼音和英语在发音习惯和称呼方法上有很大差异,外国消费者很难对其产生深刻印象,导致企业无法快速开发和占领海外市场。

作者认为,企业最好按照英语发音规则和习惯来设计和注册英语商标。这种英语商标可以是英语单词或最初由英语发音规则产生的英语字母组合。如果企业打算注册汉语拼音商标,建议最好添加相应图形等其他突出元素作为组合商标。此举不仅提高了整个商标的意义,也有助于外国消费者快速识别。

(4)申请注册与各国禁忌相冲突的商标

由于文化和语言的差异,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禁忌。因此,企业在注册涉外商标时,必须了解目标市场的语言习惯和禁忌。比如澳洲忌讳用兔子做商标;印度等阿拉伯国家禁止猪图形作为商标;英国人嫉妒人像作为商品的装饰;北非一些国家忌讳用狗做商标。

此外,有些禁忌是由语言差异引起的。比如中国著名汽车品牌CHANA,在西班牙语中代表女性下半身。向西班牙语国家出口带有此类商标的产品会造成不利影响。

处理涉外商标有哪些注意事项

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企业在申请涉外商标注册时,必须根据公司的经营方向、产品类型和性质、出口商品清单,确定需要在国外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数量和标准化程度不仅直接影响商标注册申请的成本和保护范围,还影响政府能否接受,企业的商标权是否可能受到侵犯。以下主要是关于这个问题。

(1)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对于商品或服务的划分,目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使用的是《国际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分类》(即尼斯分类)。截至2006年1月,78个国家是《尼斯协定》的成员,68个国家和4个组织是非成员,采用尼斯分类。唯一不同的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采用不同的版本。最新版本是第九版,基本涵盖了全球所有商品和服务。

对于大多数国家的商标申请,企业主要应根据分类表来决定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同时,对于那些还没有采用Nice分类表的国家或地区,企业可以参考这个分类表进行选择,一般是可以接受的。但对于一些极少数的国家来说,他们采用的商品和服务分类与尼斯分类表完全不同,所以这些国家必须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例如,塞拉利昂、巴哈马、多米尼克等国在1938年采用旧的英国分类表,不包括服务项目。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申请商品项保护一般就够了。但随着中国品牌在国际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中国企业商标抢注的案例也很多,抢注通常是在与商品相关的同类类别或服务类别中进行的。如果企业生产12类“汽车”等商品,则抢注者会关注相应的“车辆保养和维修;车辆服务站;车辆进出口”等服务项目进行抢注。

因此,对于一些相对知名的中国企业,应同时注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建立坚实的商标防御体系,防止他人抢先注册,维护企业的商标权益。

(2)商品或服务数量的选择

商品或服务数量的选择直接影响商标保护的范围,因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必须根据出口清单、主要产品的状况和目的地国家的状况来选择产品,但选择商品或项目的数量有很大的神秘之处。

对于那些可以接受注册各类商品或服务的国家,企业最好选择注册各类商品或服务,既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又可以针对同一商标但包含不同商品的注册进行抗辩,保护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接受各种注册的国家很多,大部分位于欧洲、中东、非洲,如奥地利、挪威、阿根廷、黎巴嫩等。

对于限制商品或服务数量的国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超过规定范围的,企业必须支付额外费用。比如泰国限10项,安哥拉限5项,印度限10项,越南限6项。

对于那些没有商品或服务数量限制的国家和地区,是不是越多越好?答案是肯定的,但前提是没有额外费用。比如在很多国家,通过官方实质性审查后,商标的所有信息都会在当地主流报纸或期刊上公布一次或几次。如果客户选择了太多的商品或服务,结果是在报纸或期刊上占据了很大的篇幅,公告的成本相当惊人。而且在一些非英语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如果选择太多的商品或服务,外国律师的工作量会成倍增加(主要是翻译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延长,律师审查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延长)。但是这些国家的律师通常是按时间收费的,律师费会大幅度增加。因此,作者建议企业在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数量时,应量力而行。

一般来说,企业要把握的原则是:对于可以接受各种注册的国家和地区,要尽量注册各种注册;在对商品或服务数量有限制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对于商品或服务数量没有限制的国家或地区,我们建议企业最多选择不超过20项,一般10项比较好。

(3)特殊国家和地区商品或服务的选择

企业除了根据尼斯分类表选择商品或服务外,还必须注意一些特殊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商品或服务有独特的分类方式。比如伊拉克和也门有自己的国家分类;上述国家,如塞拉利昂、巴哈马、多米尼克等。,采用了1938年的旧英国分类表,不包括服务项目。但一些发达国家虽然大致类似于Nice的分类,但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主要包括美国、韩国、日本、新加坡、加拿大等。这些国家对商品和服务的描述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它们不接受相对广泛的商品或服务。在实践中,这些国家的许多商标由于商品或服务的项目过于宽泛,导致企业获得商标专有权的周期延长,造成额外成本等,而得到官方的审查意见。完全避免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审查员在审查商标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同时,这些国家对商品和服务的划分没有统一的规定,只有一定的历史借鉴。但只要掌握一些规则,还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官方因为商品或服务不规范而出具审查意见。比如25类的商品“服装”在上述国家是不被接受的,但如果精制成“衬衫”;西装;婚纱等商品可以接受。所以这些国家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第一原则就是提炼。

(四)中国特有商品或者服务的申报

由于不同国家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商品或服务。比如中国特有的商品“月饼;黄酒”等。;唯一服务项目“典当”;茶馆”等。外国消费者不知道这些中国特有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用途,所以一些国家不接受他们的注册。但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说,商品审查制度比较宽泛,只要申请人能够对商品或服务做出明确的说明,政府就可以接受。对于那些按照Nice严格分类,不接受这些独特商品或服务注册的国家和地区,企业可以选择那些覆盖面广的标准化商品或服务进行注册保护。如果他们找不到更广泛的不能保证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建议客户删除它们,以避免官方出具审查意见造成的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申请人英文姓名和地址的选择

注册涉外商标时,申请人必须提供申请人的英文名称和地址信息。申请人以什么名称和地址申请商标注册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主要讨论申请人的英文姓名和地址。

(1)申请人英文姓名的选择

企业申请对外商标注册时,最好使用对外贸易中已采用的企业英文名称。这不仅保证了企业权利的统一,也有助于企业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快速开拓海外市场。如果企业在以往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仅贴牌生产或在对外贸易中未使用任何固定的英文名称,笔者建议企业应慎重选择相应的英文翻译。

在中国,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这是否意味着企业在选择英文名称时,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逐一翻译?在我看来,这是没有必要的。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时,应该把自己当成跨国企业。因此,在注册涉外商标时,不需要携带行政区划名称,不仅会使外国消费者难以快速识别和识别企业,而且会阻碍企业未来的扩张。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在选择英文名时,一般包括三个要素,即品牌名、行业和组织形式,这是世界上许多跨国公司的普遍做法,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另外,企业不要轻易更改英文名,除非公司的字号或组织模式发生重大变化。一旦英文名称发生细微变化,权利人必须到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办理商标变更手续。这不仅会产生额外的成本,还会中断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多次更改公司的行业英文名称,我认为是不可取的。

对于国内一些大型集团公司,无论是以集团名义还是以其子公司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笔者认为应该把握的原则是“以谁使用谁的名义注册”。这既保证了用户和所有者权利的统一,又使消费者能够直接将商标与用户联系起来,有利于迅速提高商标的影响力。如果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都使用同一商标,笔者认为最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申请,因为集团公司可以从全球的角度对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做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扩大商标使用的范围和频率。而且集团公司生命周期长,有利于商标所有者的长期稳定,而子公司局限于某一领域,商标使用范围有限,不利于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同时,子公司生命周期短,容易出现破产、重组等影响商标权人的情况。

(2)申请人英文地址的选择

和英文名称一样,企业选择合适的英文地址注册涉外商标非常重要。首先,英文称呼要规范,符合英文表达,而不是生硬地把中文称呼直接翻译成英文。其次,英文地址不能太长。很多企业根据中文地址逐字翻译成英文,导致地址很长。然而,在一些国家,太长的英文地址是不被接受的。例如,在美国,电子提交只能容纳地址栏中的一定数量的字符,过多的字符可能会导致字符乱码或颠倒顺序。因此,作者建议企业在选择英文地址时,一般应选择不超过15个英文单词,并删除一些常见的字符,如“街道”、“城镇”、“城市”、“省”,以保存相应的空。最后,英文地址不要太详细,因为一旦地址稍有变动,企业必须经过各个国家的商标地址变更手续,以保持商标所有人的信息更新,这也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目的地国家的选择

企业必须尽快确定需要注册涉外商标的国家名单,这不仅关系到企业商标能否尽快获得各国商标专用权,还关系到能否防止第三方恶意抢注。通常,企业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决策:

(1)对于产品已出口的国家,企业应尽快注册商标。

(2)对于尚未出口产品的国家,企业应采取防范措施,提前在潜在市场和重点市场注册商标,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导致产品无法进入市场,失去市场份额。

(3)容易出现域名抢注的国家和地区应提高警惕,尽快注册,尤其是国内知名的商标。目前实践中最容易出现域名抢注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德国、智利、秘鲁、委内瑞拉等。

(4)对于市场不成熟或暂时不打算进入的国家,企业可以后期注册,即分批注册。

应用方法的选择

(1)巧妙利用优先权

企业在注册涉外商标时,应抓住注册机会,尽快注册。同时可以利用优先权来提前涉外商标的申请时间,这是很多企业容易忽视的。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来自《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可以在同一商标申请的第一个申请日起6个月内在任何一个成员国主张优先权。如果企业于2008年1月1日在中国提出商标申请,其在泰国的申请日为2008年5月1日。如果企业在提交申请时主张优先权,那么在泰国的申请日期可以提前到2008年1月1日,与国内一致。优先权的使用有利于企业尽快在目的地国获得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为防止恶意抢注商标提供足够的时间。因此,企业必须重视和利用好优先权,更快更好地获得国外商标专用权。

(2)区别对待采取“先登记”和“先使用”的国家

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来说,都是采用“先注册”的原则取得商标权,即谁先获得注册,谁就获得商标专用权。因此,企业要想在这些国家申请商标注册,就必须尽快注册,利用各种手段尽快获得商标专用权。

对于英美法系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则采取“先使用”的原则,即谁先在市场上使用该商标,谁就有权主张该商标的专用权。企业要想在这些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尽快将商标在这些国家投入使用,同时办理商标注册手续。在这些国家,企业应高度重视商标使用证据的收集、保存和分类。商标使用的证据包括带有商标的销售合同、出口清单、提单、发票、广告材料、包装等。如果商标注册、侵权、异议、撤销等情况对企业商标权造成损害,企业可以基于这些有价值的使用证据保护自己的商标权。

哪些国家的商标注册是“使用第一”的原则

除上述国家外,其他国家都采取“先用后用”的原则。“先使用”的含义是指同一品种使用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类似商标之间的产品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先后顺序。如果生产日期和销售日期更早,就叫“先用”。“先用”的做法实际上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先用者可以先获得专用权。“使用第一”原则的采纳者以英美等国为代表。其特点是商标专用权只取决于商标的使用,注册只是为了增强其效力。“使用第一”原则保护第一使用者的权益,但也有明显的缺点,即注册商标没有稳定性。任何以前使用过的商标,仍然可以对以后使用过但已经注册并具有广泛业务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提出异议,从而干扰市场的正常运行。还有地区问题。如果一个商标只在某个地区或城镇使用,不涉及整个地域,其专有权区域的归属必须通过公众意见来决定。如果该商标仅在某一地区使用,其专有权仅限于该地区。商标所有人要想延伸到其他领域,就必须进行宣传,让其他领域的消费者知道,从而扩大专有权的覆盖面。

采取“使用第一”原则的国家有:英国、美国、阿尔巴尼亚、安提瓜、澳大利亚、巴哈马、塞浦路斯、多米尼克、厄瓜多尔、斐济、冈比亚、巴林、孟加拉国、巴巴多斯、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文莱、布隆迪、加拿大、约旦、肯尼亚、列支敦士登、马拉维、马来西亚、马耳他、毛里求斯等。印度尼西亚、伊拉克、爱尔兰、牙买加、沙捞越、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苏里南、瑞士、坦桑尼亚、泰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荷属安的列斯、新西兰、乌干达、扎伊尔、赞比亚、尼日利亚、巴基斯坦、巴拿马、菲律宾、波多黎各、卢旺达、沙巴、非洲知识产权联盟(喀麦隆、沙巴)

以上是对边肖提供的国际商标的误解。希望大家能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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