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
2021-02-26 11:30:41
定义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后,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件进行复审。
类型
1.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不满;
2.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的不满;
3.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的不满;
4.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的不满;
5.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不满;
6.审查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不当商标的不满;
合格的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是商标局驳回的理由。否则,复审申请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驳回通知书》正本和《商标复审驳回申请书》副本两份。
(五)缴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研究,以其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大多数成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有效,最终决定将驳回商标局的核反驳意见,准予初步审查,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应当维持商标局的反驳意见,未经初步审定,再予以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功能
商标局对注册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标权能否成立。
但商标局虽然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次商标注册审查申请都是通过每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考官在专业范围、知识和工作经验上存在个体差异,所以考试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根据同一类型的案件,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到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也正是因为这个因素,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体审查工作中无法保证判决完全符合法律,或者说工作中难免会有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个案的特殊性,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充分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被驳回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因此,审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商标注册的质量和商标申请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审查质量,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商标法》设立了驳回审查的救济程序。
复习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背面加盖公章)
2.商标的构思和使用(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获得的荣誉
5.企业近三年的销售额、广告费及相关财务信息。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的原件和复印件
7.企业销售的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能够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的其他证据和材料
9.该商标最早使用的证明
10.申请人需要对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制作目录清单,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和证明的具体事实,并加盖公章。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下:
1.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的,15日复审期限的计算以当地邮局收发信件的邮戳日期为当事人收发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标注的日期自当事人收到之日起顺延20日,或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之日为当事人出具的日期。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文件时,应当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此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限届满前30日申请延期。但是,延期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延期申请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延期时间自第16日起计算。
三、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时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而是在收到正式复审文件时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1.委托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异议裁定(带商标局的信封)及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常见的结果。通常有几种拒绝类型,如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拒绝、不重要的拒绝以及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拒绝(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根据《商标法》第32条,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审查只涉及商标局和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而第三种,即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审查是复杂的,因此笔者主要讨论这种驳回审查。
本次驳回审查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和在先商标权利人。如果被驳回的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引用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驳回复审的理由只是因为商品不相似,商标不相似,那么没有什么特别的。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被引用在先商标的权利有争议的,认为被引用商标的申请是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侵犯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他认为被引用在先商标权本身是非法取得的,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这种驳回审查不再局限于对商标局裁定的审查,而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具有异议、撤销等类似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变得更加复杂。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被驳回或者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第一页)适用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
2.具体的复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应按照《商标评审规则》的要求和所附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式)随本申请书(第一页)一并提交。部分商品或服务的复审申请应在所附材料中注明。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其姓名后填写身份证号码。
5.共同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未指定代表的,以商标注册申请书载明的顺序的第一人为代表。本申请书(第一页)中申请人和联系人一栏只填写代表的姓名、地址、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其他各方在所附材料中注明。代表变更时,必须获得被代表方的书面授权。
7.如果申请人需要提交补充证明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打“√”。
8.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无需填写商标代理栏。
9.收费标准:商标评审费1500元。请通过银行汇款(没有邮局汇款),并在此申请中附上汇款单据的副本,并将其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
情形
1994年1月,辽宁体育产业开发总公司在手袋、行李箱等18类皮革制品中申请“东北虎”商标。1994年2月5日,国家商标局依据《商标法》第八条第六款予以驳回。理由是“商标直接代表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企业不服商标驳回而提出复审。
事实:
1994年3月15日,辽宁体育产业发展公司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的理由如下:1 .东北运动员在国内外体育比赛中多次夺冠,打破记录。“东北虎”这个词在某种程度上是指东北运动员和东北人的气质。2.东北虎是受世界保护的珍贵动物。严禁杀人,受法律保护。企业使用“东北虎”作为商标,不可能使用东北虎作为“商品的主要原料”。因此,我恳请商标局注册“东北虎”商标。
裁决:
1995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1995)1496号文件发布了《关于驳回和复审东北虎商标的最终决定》,复审结论为“东北虎”为国家保护动物,国家严禁以其皮毛为原料制造商品。商标“东北虎”下指定使用的商品革和人造革不会使用东北虎作为原料。消费者会认为这些商品源自东北虎。所以申请的商标具有一个商标应该具有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商标“东北虎”的最终决定应当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