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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021-02-26 11:30:44

根据《商标(商标异议驰名商标认定中国商标网)法》,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张宣传,骗人;

8.对社会主义道德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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