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2021-02-26 11:30:48
大多数人热爱家乡,尤其是中国人,所以在为他们的商品选择商标时,首先想到的是地名。但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除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使得地名作为商标工作者成为严重的法律障碍。
地名不能作为商标,因为生产者经常在商品上标明商品的产地。在使用土地名称作为商标时,人们往往不知道是商标还是原产地名称,因此意义不大。此外,当地企业在使用外国名称作为商标时,也可能会使消费者引人注目。此外,当地企业使用外国名称作为商标时,也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产地产生误解,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不便。因此,虽然《商标法》在修改前没有禁止著名商标,但商标局早在1983年6月就要求不要将地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1988年1月30日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商标法》修改时,地名被纳入了商标的禁止范围。但《商标法》第八条也规定,不禁止使用具有其他含义的地名作为商标。所谓别的意思的本质应该是指它的第一个意思,比如“凤凰”,就是传说中的鸟。用在商品上,人们首先把它当成商标,而不是产地——湖南凤凰县。
商标法规定地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连续性,维护注册人的工业产权,还规定:“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除此之外,《商标法》第八条还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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