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
2021-02-26 11:30:50
一、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二、处理方式
申请撤销作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局备案。
(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提出申请。
三.办公室地址和时间
北京市西城区查马南街1号,100055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6:30
电话:86-10-63219616 86-10-68027820 86-10-63219612
申请人也可以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商标局的办公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楼登记处
第四,过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栏中公布。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申请人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准备申请文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文件→在编码窗口编码→在支付窗口缴纳申请费→查看商标局发送的文件
动词 (verb的缩写)申请材料
(1)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人在办理撤销注册商标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撤销注册商标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申请(应注明撤销原因);
2.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盖章或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主要资格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3.直接去商标注册大厅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比对后退回);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该打印出来。
2.申请人的姓名和加盖在申请人印章(签名)上的印章(签名)应当与身份证明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明号码。
3.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中的地址没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补充相应行政区划的名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可以填写邮寄地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名称,由代理人签名,并在“代理印章/代理人签名”处加盖代理印章。
5.申请撤销共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填写共同商标代表人的姓名。
6.申请取消部分商品/服务的,应填写“取消商品/服务”栏,该栏应与批准使用的相同商品/服务名称一致(可增加附加页);申请取消所有商品/服务,请在此填写“全部”字样。
7.撤销申请应当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可以加页),同时附证据材料。撤销申请和证据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目录和页码应当整理装订成册。
8.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印章(签名)”处盖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此签名。印章或签名应完整清晰。
第六,支付费用
申请按类别收取,一类商标撤销费1000元人民币。
委托商标代理的,商标局应当从商标代理预付款中扣除费用。
七、检查商标局发送的文件
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撤销答复通知书。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答复材料后,将对答复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并向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
由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是否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邮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八、注意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便于联系。
2.在提交申请前,申请人应查询被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并根据该商标的当前注册人填写《商品/服务通用名称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书》。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同时附具申请商标已成为商品/服务通用名称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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