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什么?
2021-02-26 11:31:24
注册商标符合无效宣告条件的,由商标局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同时,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因此,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因发起者而异。
1、商标局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按照下列程序宣布注册商标无效:
一、商标局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是:
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交答复;
三、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四、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人民法院受理诉讼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限期回复。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维持或者认定该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其他案件的结果确定在先权利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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