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商标注册费用
2021-02-26 11:33:24
现在商标注册的相关费用是多少?如何注册商标?边肖为您带来了“商标注册费”的相关知识,这可能正是您所需要的。
商标注册费用是多少(仅供参考)
注册费按类别和编号收取,每个类别每个商标的费用为:
19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费用,国内公司或个人,含国家费1000,代理费900)
3000元(十年有效期,含十年费用,外国公司或个人,含国家费1000,代理费2000)
注册商标的详细流程
商标注册流程一、形式审查
经正式审查,申请手续齐全,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全或者申请文件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全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应当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逾期补正并退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未补正或者补正逾期的,由商标局出具驳回通知书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流程二。实质性考试
通过形式审查后,商标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经实质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申请,由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申请被驳回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
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可以修改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申请人逾期答复的,商标局继续审查。
初步审定的商标由中国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对中国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没有异议或者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由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告;异议经裁定成立的,不予核准登记。
复审请求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注册的最终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做出最终决定,并书面通知双方。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表现有哪些?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同一客体依法派生的两项或多项权利相互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模式。就商标权和商号权而言,所谓权利冲突,是指不同民事主体基于同一客体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商标权和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实践中,商标与商号之间的权利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即商号)的一部分注册;
另外,如“上海奔驰汽车维修公司”将德国戴默勒-奔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奔驰”注册为企业商号的案例,也属于此类。
2.将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商标注册为他人先前注册的企业名称(即商号)的一部分。
目前,由于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品牌意识的创造时间越来越短。相比之下,创造品牌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因此,将商标注册为商品名称远比注册商品名称常见。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商标和商品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有几个主要原因:
1.商标和商号的构成相似(都可以用汉字),功能相同(都是商誉的载体)。
商标是生产者和经营者用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简而言之,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其基本功能是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的视觉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商标的构成要素相当广泛,而在这些要素中,文字以其表达清晰、视觉效果好、易于识别和记忆等自身优势,成为商标常用的构成要素之一。
商号是企业名称中商号的通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商业交易中为了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征而使用的特定名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和《企业名称登记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企业名称是企业的代号,其基本作用是区分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所以企业名称是唯一的,不能相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构成要素中的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可以相同,唯一不允许相同的是商号。可见,商号不仅是企业名称中的法律要素之一,也是最关键的核心部分,只有它才具有真正的识别价值。作为一般消费者,他只会记住企业的商号,很少记得企业的完整名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也应使用汉字。所以从商标和商号的构成来看,构成商标的要素明显多于商号。但它们共同的构成要素只有汉字。也就是说,任何符合《商标法》规定条件的商品名称,经商标局核准,都可以注册为商标。同样,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后,可以将注册商标变更为自己的商品名称。虽然商标是用来区分不同的商品,商号是用来区分不同的企业,但由于商品是企业生产的,而且我国允许一些行业适当简化名称,所以简化后的名称大多是商号。因此,消费者通常会将商标与商品名称联系起来,从而造成混淆。
同时,商标和商号不仅具有最基本的识别功能,而且通过长期经营积累形成商业信誉,能够吸引消费者,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商标或商号代表着企业的商业信誉。
正是这部宪法的相似性和相同的功能为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2.商标和商号有不同的权利审批权限和程序,这也是权利冲突的根源。它显示如下:
(1)审批权限不同
俗称商标权,即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所有人使用其商标的专有权。该专有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和排他性,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也就是说,商标权是绝对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是中国唯一负责商标注册和审批的机关。
对于商号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确实规定了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使用或者注册自己的经营区分标志的专有权。由于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商号权利从属于名称权,关于名称权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商号权利。目前,我国对企业名称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即企业名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进行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中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进行审批。全国性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其他企业由当地省、市、县工商局核准登记。与市级行政区划联合使用的企业名称,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市、县行政区划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最高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企业名称权是经核准登记后取得的。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商标权和商号权的批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但商标权的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行使,而商号权的批准由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由于商标权和商号权的审批权限不同,目前无法共享其资源,因此具有相同文字的商标和商号权有可能同时存在。
(2)审批权限的程序不同
在中国,商标由商标局统一注册、接受和审查。商标一经注册,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商标注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商标申请人提出申请,商标局收到申请,进行初审,看是否与全国同行业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初步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告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能成立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由此可见,获得商标专用权需要一个严格的审查程序,以保证该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而正是这个严格的程序,大大降低了全国范围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类似注册商标的概率。
相比之下,业务审批的程序要简单得多。大致来说,本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企业拟使用的名称,搜索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名称。如果没有相似性,企业将获得该名称的专有使用权,其商业名称权也将同时产生。由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审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名称,同一企业在不同地区出现的数量很大。比如南京工商局批准企业使用宝洁,无锡工商局也可以根据现行法律批准企业使用宝洁。同时,这些企业的名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如果这些相同商号的企业以“宝洁”的商号申请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就存在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也为实际冲突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
正是因为商标和商号权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同,即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审批,商号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在目前双方资源不共享的情况下,这是一个用词。商标和商号同时存在。
提供可能性。
3.产品跨区域销售也加速了权利冲突案件的发生。
八九十年代,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企业规模小。产品主要在注册的行政区域销售,区域外销售较少。所以,当时采用企业名称区域核准登记的方式并没有错。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进一步扩大,产品销售区域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原来的行政区域,而是面向国内外。商品交易范围日益扩大,逐渐突破原有地域的限制。这必然会导致某一地区具有国家权利的商标权与具有权利的商号权的交叉和冲突,也导致商标与商号权冲突的概率增加。企业名称区域核准登记的弊端逐渐暴露。虽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和商号权利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不同,但产品的跨区域销售也加速了权利冲突案件的发生。
4.部分厂商恶意侵权。
由于商标和商号权审批权限的不同,双方的资源无法共享。近年来,这一非法厂商利用这一立法缺陷,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商号,或者申请他人的驰名商号商标注册,从而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近年来商标与商号权利发生冲突的直接原因。如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诉童等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童将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注册的中文商标“沃尔玛”注册为企业名称(商号)的一部分;北京同仁医院等诉张家口市欧玛眼镜公司使用与其知名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其分公司名称、服务标识、广告侵犯商标权案,张家口市欧玛眼镜公司将北京同仁医院的知名商标“同仁”注册为其分公司“张家口市同仁验光配镜中心”;青岛双星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瑞安双星胶鞋厂”使用“双星”作为企业名称的案件瑞安市双星胶鞋厂”注册青岛双星集团的知名商标“双星”为商品名;很多这样的恶意侵权案件还在发生。
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权利冲突案件都是恶意侵权案件,恶意侵权已经成为权利冲突案件的重要原因。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侵权人最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同类侵权案件的再次发生。
当然,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行为不是权利冲突,也不是权利冲突的原因。原因是它是“侵权后的权利”,并不真正合法。虽然在形式上有法律依据,但实际上是在侵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是一种虚拟的、虚假的权利或有瑕疵的民事权利,不能与真实的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然而,本文认为,虽然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后发权”在本质上并不能真正称之为法定权利,但我们不能否认通过法律程序确认的形式意义上的“权利”的存在及其合法性。此外,在现实中,这种形式上的权利确实构成了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再者,“以后的权利”在被确认为侵权之前,仍然享有适当使用的权利。因此,本文认为侵权行为应被视为权利冲突的原因。
根据上述原因,虽然商标和商号构成的相似性、产品的跨区域销售以及部分厂商的恶意侵权为权利冲突的发生提供了可能性,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和商号权利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的不同。恶意侵权人之所以能成功注册商号或商标,是利用了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因此,为了彻底解决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必须采取新的措施来弥补这一制度的缺陷。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针对如何处理侵权案件(且规定不够详细),对于如何防止权利冲突的发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商标注册费
上一篇:不正当注册的商标可否被异议
下一篇:大庆申请商标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