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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注册商标无效

2021-02-26 11:35:24

申请注册的商标怎么可能无效?申请有什么程序吗?尚彪。结束后,边肖分享了无效注册商标。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申请商标权无效的程序

对应不同的商标权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也是不同的。

(一)有明显缺陷的注册商标有两种商标无效程序:

1.商标局根据职权可以自行撤销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

(二)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三)注册商标发生争议的,第一注册商标权人可以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对于在核准注册前已经被异议裁定的商标,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无效的原因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无效理由包括:

(一)缺乏商标注册的绝对要素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布注册商标无效,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应当保留。我们可以借鉴199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将“欺骗”界定为“编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注册申请文件和有关文件”。比如自然人伪造经营资格文件申请注册商标。

(二)侵犯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的

1.侵犯他人已提前申请注册的商标权。即《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和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使用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和“注册商标”的立法用语,将“尚未注册但仍处于驳回复审和异议过程中的商标”排除在可以提出争议的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在先申请的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法》的修改应赋予商标所有人申请在先的程序性争议权利。因在先申请发生商标权纠纷的,应当在获得驳回和异议案件的最终结果后,方可进行实质性审理。否则就会出现在先申请的商标被驳回或者初步审批被撤销,而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不利于对后申请人的保护。

2.侵犯他人商标权以外的在先权利。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款规定的“注册商标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如著作权)的认定和侵犯在先权利的判定超出了商标行政裁决机构的专业范围。而且,在对行政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同样的权利冲突可能要求“第三次审理(行政一审、司法二审)或者第四次审理(如果经过异议程序)予以终结”,造成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商标法修改的,可以认为申请注册与其他在先权利相冲突,应当优先考虑司法程序。可以作出以下规定:申请注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商标局驳回申请或者宣布注册无效。据此,商标局驳回无效宣告是执行生效判决,不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申请人和注册人均不得提起诉讼。

(三)违反诚实经营习惯的

任何人申请商标注册,都违反诚实的工商习惯,侵犯了竞争法中他人的利益,构成商标权无效的理由。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包括:

l、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即《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两种情况: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在这篇文章中,“抄袭、模仿或翻译”只是一种手段,“容易导致混乱”和“误导公众”。因此,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只要产生这个结果,就应该停止,不应该考虑手段。这个结果不是来自手段,而是在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即使不采用上述手段,也可能相同或者近似。而且,“抄、仿、译”足以说明注册主观上是恶意的。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恶意注册不受五年期限限制”,驰名商标所有人依据本规定提出争议,不仅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人采取了第十三条规定的手段,而且证明注册人的主观恶意,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本文建议删除手段描述,修改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2、注册商标的代理人或代表人。即《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我国法律的规定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有三个明显的区别。第一,条款不同。巴黎公约是在“商标所有人”的概念中使用的,中国法律中对应的术语是“委托人或代表人”,实践中存在歧义。“第二,保护方法不同。我国法律只规定“委托人或者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登记,禁止使用”;巴黎公约不仅赋予委托人或代理人提出异议和取消注册的权利,而且在成员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还要求将注册转让给自己。第三,没有例外。巴黎公约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可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中国法律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可以参照巴黎公职权的规定进行完善。

3.通过包含地理标志误导公众。即《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且该商品并非源自该标志所标示的区域,误导公众”。本规定对保护未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以保留。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可以直接受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保护。

4、注册商标。即《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所谓一定影响力,是指在特定的地理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不仅包括未注册的商标,还包括未续展但仍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相比,该商标的所有人(在先使用人)只能禁止他人申请注册,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而且在商标被宣告无效之前,有权禁止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使用,显然对保护商标所有人极为不利。为了充分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赋予其继续使用(不受指称侵权的干扰)、禁止使用抢注者(制止抢注者的不正当竞争)、请求转让注册(商标权属于物权人)的权利。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根据《商标审判标准》的解释,《商标法》第4l条第-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注册行为”是指“基于不正当竞争和牟取非法利益的恶意注册行为”。然而,在实践领域存在的关于这一解释的分歧应该得到修正和改进,以消除歧义。

商标异议如何抗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审并进入初审公告后3个月的异议期,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程序即开始。申请注册的商标将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注册公告已经发布,注册公告也将无效(注:为了按时发布《商标公告》,商标注册公告将在异议期届满的前几天打印,当其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的前几天甚至最后一天提出时,加上途中邮寄所需的时间,既有异议又有“注册公告”)。申请人能否取得商标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商标的异议。

商标局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将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副本发送给异议人,限定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被申请人的答复应包括以下内容:

1.此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对方或者对方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的,应当附《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并作出异议裁定告知异议双方。

2.有明确的反对理由

针对《商标异议申请书》中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抗辩理由和证据材料。辩护理由和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很可能在异议案件中起决定性作用。

3.答复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商标异议后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答复材料。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当事人直接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以提交日为准;邮寄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收到的实际日期为准。但是,除非当事人能提供实际邮戳日期的证据。虽然法律上有此但书,但当事人应在异议期内发送异议回复,并保证邮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被申请人的回复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期为回复日期。实际收到日期超过法定异议期限,可能导致裁决的,必然会给利害关系方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未予答复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商标局都将依法作出裁定。

以上是尚标提供的注册商标。com无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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