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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标转让

2021-02-26 11:36:28

【/h/】涉外商标如何办理过户手续?涉外商标可以转让吗?尚彪。边肖把整理好的涉外商标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

涉外商标的注册程序是怎样的?

处理方式

申请马德里商标的国际商标注册有两种方式:

【/h/】(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

加工步骤

【/h/】(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国家认可的任何商标代理机构。所有在商标局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在“代理”栏中公布。

【/h/】( 2)如果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准备一份申请,并提交给商标局的国际商标注册处。按照《收费通知》的规定缴纳注册费

申请文件的准备

1。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名的外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两张商标图。如果是彩色商标,需附两张彩色商标图;

【/h/】( 5)委托商标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填写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产国:

“商标申请人原产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申请人应依次选择三种情况,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如果符合,则选择第一种,如果不符合,则选择第二种,如果不符合,则选择第三种。如果三个都匹配或者匹配两个,应该选择前一个。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申请人只需满足三个条件之一。

(2)申请人姓名:

【/h/】申请人为法人的,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填写姓名。另外,法人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h/】( 3)申请人地址:可根据括号内要求填写。

(4)代理人姓名:

【/h/】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果是直接申请,不填写此栏。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的地址相同。

(6)商标的国内申请和注册:

这里指的是商标在中国的申请和注册,而不是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和注册。

【/h/】申请人对不同类别的同一商标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类别顺序逐一填写每一类别的申请日、申请号或者/和登记日、登记号。

(7)优先级: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首次申请的日期和申请号。

(8)商标:

【/h/】此处要求申请人粘贴商标图样,商标尺寸按申请要求办理。

(9)需要颜色保护:

【/h/】申请人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说明需要保护哪些色彩、色彩的哪些部分。

(10)商标音译:

只需在这里填写商标的标准汉语拼音即可。

(11)接收语言的选择:

在所选语言左侧的方框中标记“×”。

(12)货物和服务:

此处提及的商品和服务应按《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所列商品和服务的顺序填写。如:第一类,乙醇,工业酒精;第五类,阿司匹林,婴儿食品;第九类,音响、录像;填写时,不得将第九类放在第五类之前,也不得将第五类放在第一类之前。

(13)指定受保护缔约方:

【/h/】申请人在被保护国家左侧的方框中标注“×”。如果申请人指定需要保护的国家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申请人只需在这三个国家左侧的方框中标注“×”。

(14)本申请的支付方式:

在所选支付方式的左框中标记“×”。

支付费用

【/h/】商标局收到手续齐全的申请文件后,登记申请日期,编制申请号,计算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并向申请人发出《费用通知书》。申请人应在收到收费通知后尽快支付金额。商标局收到全额汇款后才会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如果两个月后商标局仍然没有收到汇款,它将把申请文件和其他附件退还给申请人,而不保留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h/】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国际商标注册费和代理费。

商标注册证领取

【/h/】国际局在收到按照《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协议及其议定书联合实施细则》提出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后,将在国际商标注册簿上进行注册,并向商标注册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国际部直接发送至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转发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填写清楚地址(可以添加邮寄地址),如果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化,应及时变更。

注册后如何办理各种变更

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国际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后可以办理以下相关事宜:

1。为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向一个或多个国家申请领土延伸。

2。转让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或全部或部分国家。

3。国际商标注册的撤销。

4。放弃有关国家的保护。

5。削减商品和服务。

6。更改注册人的姓名和地址。

办理这些事宜的程序与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程序基本相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商标异议申请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任何国际商标的注册商标如需延伸至中国进行保护,可在《国际商标公告》发布后的第一个月的第一天起3个月内,受到任何人的质疑。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异议申请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交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异议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的,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商标注册商标受到质疑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异议申请人是国内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异议申请可以直接或者通过商标代理机构邮寄或者送交商标局国际商标注册处。异议申请人是外国企业或者自然人的,必须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局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定。异议双方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

外国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确定

——中国土产畜产品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诉云南茶园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

本案主要涉及外国商标在中国转让的有效性。本案明确了涉外商标合同诉讼的适用法律应按照当事人约定优先,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从而排除了商标权的属地性和独立性的适用,同时具体探讨了涉外商标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适用。

[缔约方的基本信息]

【/h/】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茶叶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茶叶进出口公司)。

【/h/】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茶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茶园集团)。

原审第三人:f·肯普勒,法国人。

[基本案件和判决理由]

法国商人F. Kempler年在法国注册,获得云南沱茶商标使用权。之后在希腊、爱尔兰、白俄罗斯、英国、土耳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了该商标。1979年4月17日,时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的宋文庚与坎普尔达成确认函,确认函中写明:“云南沱茶的注册商标是商标所有人坎普尔于1978年6月6日注册的。由于部分欧洲客户在促销业务中需要茶叶进出口公司成为商标所有人,坎普尔同意将商标名义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然而,它仍然是商标的所有者。茶叶进出口公司不支付任何转让费。当Campule需要收回或转让商标给他人时,茶叶进出口公司必须按照其意愿行事。”1979年10月31日,宋文庚代表茶叶进出口公司与坎布尔签订《商标转让协议》,规定坎布尔将以22,224.81法郎的价格在法国、希腊、爱尔兰等7个国家和地区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8个云南沱茶商标。茶叶进出口公司“可处置所有产权归属下的相关品牌”1995年7月12日,Campule再次与茶叶进出口公司签订《品牌转让合同》,以1法郎的象征性成本将白俄罗斯、德国、奥地利等14个国家注册的两个“云南沱茶”商标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双方同意,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茶叶进出口公司可以将相关品牌作为自己的项目对待,并可以在任何国家使用自己的名称,费用由自己承担,风险由自己承担。经过上述转让,Campule获得了云南沱茶在欧洲等地的分配权。上述商标已被茶叶进出口公司占用、管理和使用多年,商标所有人已在相关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商标所有人已变更为茶叶进出口公司。

【/h/】此外,茶叶进出口公司在德国、波兰、前苏联注册了三个商标,并在中国注册为“吉星”。1999年7月19日,茶叶进出口公司与茶叶aa集团签订了《关于使用“吉星”商标的共同使用协议》,协议规定茶叶进出口公司与茶叶aa集团使用该商标,期限为十年。

【/h/】2000年3月15日,茶叶进出口公司与茶叶aa集团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的英文和法文文本,其中规定将茶叶进出口公司持有的上述二十个商标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茶叶aa集团。茶叶进出口公司的承包人是唐,茶叶aa集团的承包人是邹家驹(唐1993年至2001年9月担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茶叶aa集团副董事长;邹家驹于1993年至2000年4月担任茶叶进出口公司和茶叶aa集团的法定代表人。Tea aa集团于2000年10月5日向法国国家工业无形产权协会申请了编号为1529441和1680433的两个商标的商标转让和变更手续,并将商标所有人变更为tea aa集团。其他国外、国际、国内注册商标至今未办理商标所有人变更手续,注册商标所有人仍为茶叶进出口公司。

【/h/】《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并责令茶叶aa集团立即将因转让合同无效而获得的“云南沱茶”等20个商标返还给茶叶进出口公司。

【/h/】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弗雷德·坎贝尔是本案17个外国商标的原注册人和权利人。后来弗雷德·坎贝尔通过与茶叶进出口公司签订的《确认函》、《商标转让协议》、《品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先后将自己拥有的17个商标转让给茶叶进出口公司,并履行相关法律手续,转让上述商标的权利。除了茶叶进出口公司在德国、波兰和前苏联注册的三个“幸运”商标外,根据2000年3月15日的《商标转让合同》,茶叶进出口公司是二十个商标的合法权利人。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的标的物涉及外国和国际注册商标,因此本合同为涉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商标转让合同》第八条规定:“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审理。

【/h/】关于《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原审判决认为,当事人以1000元出售20个注册商标涉及价格是否合理的问题,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拍卖、转让资产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不适用本办法。本案商标权转让合同争议的20个注册商标中,3个“吉星”商标是我国茶叶进出口公司的注册商标,其余为国外和国际注册商标。因此,国内注册的三个“吉星”商标应为茶叶进出口公司拥有的国内国有资产。转让商标时,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资产评估,转让行为应当无效。但是,由于三个国内注册商标尚未注册变更,商标所有人,但是,其他17个国外和国际注册商标的转让不适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未经评估的转让不导致转让无效。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原告茶叶进出口公司与被告茶叶aa集团于2000年3月15日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中,三个国内注册“吉星”商标的转让条款无效;二、驳回原告茶叶进出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宣布后,茶叶进出口公司提出上诉。他坚持一审观点,请求二审将《商标转让合同》变更为无效,并责令茶aa集团返还已转让所有权的商标,承担诉讼费用。

【/h/】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一、如何确定本案的适用法律。

【/h/】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中转让的20个商标中,有17个是在欧洲国家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商标,在中国未注册,从未在中国使用过,其原所有人Fred Campule不是中国公民。Tea aa集团认为,根据商标权的地域性和独立性原则,商标权的保护应受商标注册地的法律管辖。以上17个商标在10多个欧洲国家注册,必须适用注册国的商标法来衡量转让的效力。这里需要正确理解商标权的属地性和独立性原则,以便准确适用法律。

商标属地性和独立性原则体现了商标的一个重要属性,即商标属地性。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联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决定;但是,联盟成员国的国民在联盟任何成员国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以其本国未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被拒绝或其注册无效;在本联盟成员国正式注册的任何商标应被视为独立于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属国家)注册的商标。根据这一规定,商标所有人如果希望在某一国家受到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应当根据各国国内法向该国主管机关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丧失、无效和撤销,依照注册国法律办理。就本案而言,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商标转让合同》有效,也不一定会带来受让方成为独占商标所有人的后果,是否成为独占商标所有人,应根据商标注册国的法律确定。[1]但本案是合同诉讼,不属于侵权纠纷,也不涉及商标确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而不是确定所涉及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关于涉外合同适用法律的适用,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2])规定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明确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而《商标转让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衡量本案商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中国法律。

【/h/】二、如何确定合同的效力。

【/h/】茶叶进出口公司之所以声称合同无效,是因为签约双方代表邹家驹、唐违反《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负责人禁止任用和竞业限制的规定,同时担任合同双方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恶意串通,违反国家法律,未经评估审批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这17个商标是否属于国有资产,从而确定是否有必要按照《关于国有资产转让的特别规定》对茶叶进出口公司商标转让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h/】根据前述对商标独立原则的分析,商标专用权的取得、丧失、无效和撤销均依据各注册国法律,本案涉及的17个商标已在相关国家和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注册,注册人由Campule变更为茶叶进出口公司。茶叶进出口公司收到商标后,由于是国有企业,这部分商标是茶叶进出口公司管理的国有资产,这部分商标的转让按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必须经上级批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转让,由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办理审批手续和产权转让手续,只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关于国有资产转让是否需要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国有资产占用单位在拍卖、转让资产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第三十六条规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不适用本办法。本案涉及的17个商标均为外国或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注册商标,且未在中国注册,故不应适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因此,未经评估和批准的商标转让不能作为认定17个外国商标无效的依据。至于在中国注册的三个幸运商标的转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否则转让无效。

【/h/】茶叶进出口公司主张《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另一个原因是,签约双方的代表人邹家驹、唐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禁止国有独资公司任命负责人和禁止公司董事、经理之间竞争的规定。虽然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但实际上签订《商标转让合同》的邹家驹确实同时担任了合同双方的法定代表人,但这一事实与合同的效力无关;《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经理不得自行或为他人经营与其工作的公司相同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但也明确规定了违反上述竞业限制规定的法律后果,即“从事上述业务或活动的所得归公司所有”,这并不使其在国外从事的民事活动无效。

【/h/】茶叶进出口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第三个原因是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法院认为,邹家驹和唐利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未经批准和评估,以1000港元低价转让了20个商标,严重损害了茶叶进出口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的利益。任命、批准和评估问题以前已经提到过。关于茶叶进出口公司提到的低价转让,1000袁弘港币的转让价格是否“太低”,只能根据签约时的具体情况来衡量。民事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只要合同条款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就应受法律保护。目前茶叶进出口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订立合同时妨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茶叶进出口公司认为合同价格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相关条款和内容。转让价格是否公平合理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

【/h/】综上,茶叶进出口公司主张《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h/】以上是上标提供的涉外商标转让。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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