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注册保护特殊原则
2021-02-26 11:36:55
除了一般的商标注册原则,还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也叫“限制性条件”。
1.商品本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外观是不能注册的
这一规定是针对注册所涉及的货物外观,与其自然状态或正常加工状态相比,缺乏任何特殊特征。换句话说,这种外观只是对商品的一种描述,而不能起到区分商品产地的商标功能。
由于分子结构的不同,在结晶过程中会产生特定的形状。水结晶后,是雪花的形状。这两种形状是水的天然固态,或者说是它们的性质产生的外观。无法注册此形状。当然,没有人会为雪注册雪花状的立体商标。以此类推,冰糖强后产生的立体形状是不可能配准的,明矾也无法配准明矾结晶产生的立体形状。
除了自然状态不能注册,加工状态也不能注册。比如DIA做成小底大顶多反射面的形状就不能配准,因为如果不加工,光反射不好,看起来也不美观。此形状由处理状态决定,无法注册。
2.无法注册由产品功能决定的形状
主要有两个功能:技术功能和审美功能
1)技术功能
所谓技术功能,就是商品的外观对于商品的使用更有用或者加工成本更低,所以我们认为这种外观具有技术功能。具有技术功能的商品外观不能注册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规避专利法。因为一个纯粹功能性的外观应该受到发明专利的保护,并最终进入公有领域,而不能被允许注册为可以无限续展的商标。功能外观,除了受发明专利保护外,应该对竞争对手免费。
2)审美功能
具有审美功能的立体造型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浴。这项规定的目的是避免扭曲商标的目的,从而损害版权和设计权。外观著作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具有审美功能。
企业在设计商标的时候,尽量把商标做得美观,所以不排除商标的审美功能。既然不能排除商标的审美功能,那么具有审美功能的商标就不能注册。注册不是不可能吗?法学家也看到了这个问题,然后提出如果这个立体形态的识别功能大于审美功能,就可以注册。如果审美功能大于识别功能,则不能注册。
如何判断一个立体形状的审美功能和识别功能,有一个简单的方法:问一个准备购买这个产品的普通消费者,“如果把产品换成不同的形状,你还会买吗?”
如果他再买,说明外观有商标识别功能,可以注册。但如果答案是不买,那么形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消费者买的就是这个形状。外观具有审美功能,不能受商标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