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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注册商标-注意事项

2021-02-26 11:37:13

茶叶注册商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1.使用政治性词语作为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所以一般不注册。

比如:“滇西抗战”(用货:茶叶、茶饮料等。)

商标是反映滇西抗战的口号,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2.商标由其他商品的名称组成,商品可以作为茶叶产品的原料。一方面,此类商标容易使消费者对申请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解,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另一方面,直接表明所申请的商标指定了商品原料的用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此类商标一般不予注册。

比如:“苦芹菜”(所用商品:茶叶、茶叶替代品等。).“苦芹菜”是一种具有药用价值的芹菜。用于“茶叶、代茶”等商品时,可能会使消费者误以为包装袋内的商品是“苦芹菜”,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另一方面,直接表明指定商品的原料为“苦芹菜”,以该商品的原料名称进行商标注册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功能。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对外公开的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比如:《秦斗》(旧货:茶饮料等。)



“秦都”是陕西省咸阳市的第一个区名,在《辞海》中没有解释。虽然提前登记了9个案件,但作为行政区划地名意义强烈,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

比如:“金米脂”(用货:茶饮料等。)

“米脂”是陕西省的一个县名,而“金米脂”容易被误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3.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比如:“民丰”(使用商品:茶叶等。)

“民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县名,但在行政区划外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作为商标使用。

再比如:“六安瓜片”(所用商品:茶叶)

“六安”是安徽省六安市的名称,但该商标是由当地茶叶协会申请注册为认证商标的,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

三.《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长度商标直接代表茶叶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1)茶叶的主要原料

比如:“三茶”(使用商品:茶饮料等。)

“三根茶”由“老茶树根30g、榆树根30g、茜草根30g”组成,具有活血、清热、降血压的作用。因此,商标直接代表该商品原料的特征,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功能。(《三根茶》记载于《茶的保健功能与药屎方》)

(2)茶的功能和用途

比如:“清滞”(用货:冰茶等。)

“清滞”是指“疏通消滞”,直接描述该商品的功能特征(如果不具备“疏通消滞”的功能,则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指定商品具有该功能,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3)茶叶采摘时间

比如:“春分早”、“谷宇春”(所用商品:茶叶等。)

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时,可读作“春分早茶”、“谷雨春茶”。节气作为商标直接表示该商品的采摘时间等特征,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功能。

2、缺乏显著特征。

(1)茶叶的品牌名称

比如:“茶饭茶”(所用商品:茶叶等。)

“米茶”是茶叶品种的名称,把“茶米茶”作为指定商品的商标,缺乏一个商标应有的意义。(“米茶”产于湖南郴州五盖山。因为茶和米一样重,所以说“一升茶重一升米”,所以叫“米茶”)

再比如:“明朝以前”(使用商品:茶叶、冰茶等。)

由于西湖龙井分为几个品种,如明前茶(又名莲心)、雨前茶(又名春儿茶、旗枪)、三春茶(又名阙舌)、四春茶(又名梗片),该商标缺乏商标作为茶叶品种名称应有的意义。

(2)饮茶的特点等

比如《茶功夫》(所用商品:茶叶、茶饮料等。),

该商标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属于“功夫茶”,指《国语释义注释》中的好茶,1979年版《辞源》中的“功夫茶”,指广东潮州的一种品茶时尚。商标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饮用特性等。,并且不具备商标识别功能。

注:下列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由突出的文字和茶叶品种名称或者描述其他特征的文字组成的商标,如果整个商标是显著的,并且没有注册的或者以前申请的类似商标,可以初步审定。

比如:“顶山玉露”(用货:茶叶、冰茶等。)

虽然“尤鲁”是茶叶品种的名称,但该商标中的“顶山”具有显著特征。经调查,没有类似“顶山”的注册或在先申请商标,故该商标已获准注册。

比如“皇家有云下午茶及图片”的商标(所用商品:茶叶等。)

虽然“下午茶”意义不大,但商标中的“皇家韵图”意义重大,所以商标可以识别商品的产地。

2.不直接描述指定货物特征的标记。

例如:“印相”商标(二手商品:茶叶、冰茶、茶饮料)

商标不直接描述指定商品的特征,因此商标具有显著的特征,可以起到识别商品产地的作用。

第四,类似商标的问题

1、茶叶产品销售、生产、服务等场所常用的字号有“厅”、“家”、“厅”、“快”等。所以,当消费者看到字号“* *”时,很容易将它与“* *馆”、“* *宅”、“* *馆”、“* *宅”视为同一业主的商标。例如,当消费者看到商标“尧舜”和“尧舜堂”时,往往会认为它们是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品牌。此类有销售、生产、服务等场所的商标,一般与茶叶产品中无“堂”、“居”、“堂”、“快”的商标判定为类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尧舜”(所用商品:茶叶)

商标用途:“尧舜堂”(商品用途:茶叶)

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个商标的主体相同,整体差异较小,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品牌,混淆了产品来源,因而属于类似商标。

注:“* *馆”、“* *公馆”、“* *馆”和“* *斋”也是类似的。因为这种品牌名称相同的商标容易让消费者认为是同一申请人的一系列品牌。例如:

注册商标:“知味斋”(商品用途:茶叶)

商标申请:“知味居”(所用商品:茶叶)

两个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个商标的主体相同,整体差异较小,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生产来源,属于类似商标。

2.茶叶分为绿茶、红茶、花茶、春茶等。指定使用的茶叶产品的商标,如“青、红、花、春”等,应判断为与无此类文字的商标相似。例如:

(1)标有“红”、“绿”字样的商标。

注册商标:“天地”(商品用途:茶叶)

商标用途:“天地红”(商品用途:茶叶)

当这两个商标用于“茶”产品的包装时,分别是“天地茶”和“天地红茶”。“天地红茶”的主体是“天地”,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天地”品牌“红茶”。因此,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之处在于,文字相同,整体差异小,容易混淆消费者与生产来源。

注册商标:“巴山”(使用商品:茶叶)

商标用途:“巴山绿”(商品用途:茶叶)

“茶叶”包装上的两个商标分别是“巴山茶”和“巴山绿茶”,而“巴山绿茶”的主体是“巴山”,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巴山”品牌“绿茶”。因此,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的相似之处在于,在显著部分具有相同的文字,整体差异较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生产来源。

(2)装饰有茶叶采摘季节的商标。

根据季节变化和新芽生长的间歇期,茶叶可分为“春茶、夏茶和秋茶”。申请茶叶产品商标时,申请人往往在商标中带有“春”字。由于含有该词的商标与不含该词的商标没有实质性区别,消费者仍会对其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判定上述商标彼此相似。例如:

注册商标:“回龙春”(商品用途:茶叶)

申请商标:“回龙”(所用商品:茶叶)

“茶叶”包装上的两个商标分别是“回龙春茶”和“回龙春茶”,“回龙春茶”的主体是“回龙”,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回龙”品牌“春茶”。因此,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具有相同的文字,整体差异较小,容易混淆消费者与生产来源,属于同类商标。

注册商标:“金方”(使用商品:茶叶)

商标用途:“金方春茶”(商品用途:茶叶)

两个商标分别是“金方茶”和“金方春茶”,“金方春茶”的主体是“金方”,给消费者的印象是“金方”品牌“春茶”。因此,商标申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整体差异较小,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生产来源,属于近似商标。

3.茶叶产品质量商标。例如:

有些茶叶产品因为质量好(贡品暗示产品质量高)而被用作贡品,所以在申请茶叶产品商标时,申请人往往会在商标中加上“贡品”一词。由于含有此文字的商标与不含此文字的商标并无实质性区别,仍会以其生产来源混淆消费者,故判定上述商标相互类似。例如:

注册商标:“皇家”(使用商品:茶叶)

商标申请:“皇家吕公”(商品用途:茶叶)

“茶”产品包装上的两个商标分别是“皇家茶”和“皇家贡绿茶”,而“皇家贡绿茶”的主体是“皇家”,给消费者的印象是“皇家”品牌“贡绿茶”。因此,申请商标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整体差异较小,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生产来源,属于同类商标。

4.由具有独特特征的标志和直接代表茶叶其他特征的标志组成的商标类似于具有独特特征的标志。例如:

注册商标:“梦鼎”(使用商品:茶叶)

申请商标:“梦鼎香雾”(商品:茶叶)

蒙顶茶是四川蒙山各种名茶的总称。“香雾”往往描述泡茶时茶叶散发的香味和水蒸气,所以“罩雾”中的“罩雾”是一个显著的部分,类似于注册商标。(《梦鼎》于1982年注册,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本法实施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5.一个汉字和两个汉字的相似性。例如:

注册商标:“建”(使用商品:茶叶)

申请商标:“茶尖”(所用商品:茶叶等。)

根据汉字的阅读和书写习惯,“察见”可以从右到左读作“见察”。申请商标中值得注意的部分是“建”,与注册商标相同,但整体差异较小,容易混淆消费者与生产来源,属于同类商标。

6.这两个商标如果反向排序可以判断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茶人”(使用商品:茶叶)

申请商标:“老人茶”(所用商品:茶叶替代品等。)

商标“老人茶”中的“人”字已字形化,商标的文字部分可视为“老人茶”。汉字有从右向左读写的习惯,申请商标可以读作“查老”,类似于注册商标。

7.图形逼近的情况。例如:

注册商标:“活力方舟和图”(商品用途:茶叶)

商标申请:“香水瓶及图片”(所用商品:茶叶、茶饮料等。)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注册图形视觉差异小,容易混淆消费者与生产来源,构成近似商标。

8、与商标不相似。例如:

注册商标:“图”(所用商品:茶叶)

商标申请:“五营、途”商标(所用商品:茶饮料等。)

虽然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注册商标有相似之处,但注册商标仅由图形组成,而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文字是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两个商标整体差异显著,可以起到识别商品产地的作用,不能判定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DOHLA和图”(使用商品:茶叶)

商标申请:“费德美吉图”商标(使用产品:茶饮料等。)

虽然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前一商标图形部分的左半部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两个商标的图形差异总体上非常明显,文字差异显著,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产品来源,因此不能判定为近似商标。

五、类似于其他类别的商品

1.3002的冰茶和茶饮料和3202的所有产品都差不多。因此,当“冰茶、茶饮料”被列入新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时,应与32类、02组商品进行交叉审查。例如:

注册商标:“金风玉露”(商品用途:矿泉水)

申请商标:“金风五露”(所用产品:茶叶、冰茶、茶饮料)

申请人在“茶、代茶、冰茶、茶饮料”等30种商品上申请“金风玉露”商标,但其他申请人已在32类02组注册了“金风玉露”商标。由于“冰茶、茶饮料”与32类02组商品相似,两个商标构成类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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