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的执行公务使用
2021-02-26 11:38:02
第七种合理使用情形是利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中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22条第1款第7项规定:
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互联网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包括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的,著作权人不得支付报酬。
合理利用这种情况需要以下要素:
1.主题仅限于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中国,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如人大、国务院、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地方政府,也可以看作是各级军队的国家机关、各级党委的国家机关。
2.目的是执行公务
公共服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各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机关自行执行公务;另一种是国家机关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公务。
3.合理范围
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作品。所谓合理的范围,应该限于在执行公务中必要的或者不可替代的。比如在政府手册上印别人的作品,办公楼墙上的广告牌,接待用的一次性纸杯等。,还没有达到传统上认为的“必然性”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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