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的影响
2021-02-26 11:38:30
原标题:撤销三年不使用对商标注册人的影响
引言:在撤销和复审过程中,商标注册人总是需要提供使用证据,笔者认为这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商标局的撤销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已经向商标局提供了一轮其使用的证据,最终获得商标继续有效的结果,并经过对方的审查。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一直在使用该商标。
在撤销和复审过程中,商标转让的注册人总是需要提供使用证据,笔者认为这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商标局的撤销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已经向商标局提供了一轮其使用的证据,最终获得商标继续有效的结果,并经过对方的审查。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一直在使用该商标。
根据立法精神,商标资源应得到充分利用。所以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后要使用,不要浪费资源。但是如果商标长期闲置,注册人自己不会使用,而其他想使用商标的人却没有机会使用 ,这无疑是一种浪费。因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均可以撤销。
撤销的前提是商标注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公平。
那么在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且商标被裁定继续有效后,撤销方和被撤销方都有复审的机会,这也是双方在程序上的公平机会。
但是在撤销和复审的过程中,总是需要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我认为这对商标注册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商标局的撤销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已经向商标局提供了一轮其使用的证据,最终获得商标继续有效的结果,并经过对方的审查。商标注册人需要继续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据,证明其一直在使用该商标。
这样,商标注册人就觉得自己已经成功注册的商标是自己的权利。但在这个过程中,即使他的商标一直被使用,也总有不确定的因素。撤销方可以有钱也可以任性,撤销、复审甚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作为商标注册人,只能被动地提供证据、答辩、应诉。如果你不这样做,你将失去你已经获得的权利。
在程序上,给任何一方公平的权利都没有错。但是在法律的实质性规定中,我认为对撤销方应该有一些要求。如果在撤销过程中,他在没有任何商标注册人未使用的证据的情况下启动撤销程序,可能是证据难以收集或者难以取得,商标注册人可以提供证据。但是如果他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启动复审程序,岂不是给商标注册人带来很大的麻烦?
对于商标注册用户来说,证据有时很简单,但有时并不简单。
比如农业合作社的商标,我了解商标注册人。商标是实际使用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农产品都贴上销售的标签。毕竟考虑的是成本问题。毕竟不是每个农业企业都能生产出高价的有机产品,有些农民的农业企业还是很难的。作为农民创办的合作社,他们只知道政府是免税的,从来没有开过任何销售发票。那么就没有证据表明一个销售过程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比如合同和相应的发票。对于其印刷的商标,印刷企业需要出具印刷证明。印刷企业因为在县城规模比较小,不敢出证,说不具备印刷商标的资质。所以使用证据有时候并不容易准备。如果因为证据无效而撤销其商标,从本质上来说对其是不公平的。
只要撤销方启动相应的程序,商标注册人就要付出大量的心血准备证据,一次又一次。复审后,如果撤销方继续向商标局撤销?继续复习?还是换个撤销人继续撤销,继续审核?对商标注册人不公平,因为他们已经注册了商标。希望相关部门能考虑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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