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确权程序中认定的驰名商标,大多是两年前的事实
2021-02-26 11:39:16
最高人民法院(2016)13号行政判决书共20页。在看判决书之前,我并不知道世界上有一个注册了14年的商标“Vista Yulan”。经研究判决,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再审裁定,宣告第1904474号商标“Vista Yulan”无效。
一个注册了14年的商标怎么能被宣布无效?由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宝洁公司声称其“玉兰油”商标是驰名商标,应受到特别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支持其主张。
为什么这个案子一路走到最高人民法院?因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支持P&G的主张。
为什么不支持?由于本案中,争议商标“维斯塔玉兰”的注册申请日期为2001年5月15日,P&G公司要求其“玉兰油”商标受驰名商标保护,必须证明“玉兰油”商标在2001年5月15日之前已经成为驰名商标,P&G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大多是在该日期之后产生的,不能证明其主张。
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支持?在再审申请中,P&G于2001年之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补充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证据,结合之前提交的证据,认定其“玉兰油”商标在“维斯塔玉兰”商标注册申请日(2001年5月15日)之前成为驰名商标。
虽然我个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补充提交证据的做法持保留意见,但我绝对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威。而且,本文我想强调的问题只是证据产生的时间,而不是提交的时间。
这里的重点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理商标无效案件时,基本上是以商标转让申请注册日前的在先权利事实为依据的。因此,驰名商标所有人在申请商标注册前,有必要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
比如在“维斯塔玉兰”商标案中,P&G虽然在2010年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但仍然要提交十年前,也就是2001年之前的证据。当然,知名商标所有人也可以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后产生的证据,但一般来说证明力较弱。
这一点往往被知名商标所有人忽视。有的人提交了三寸不烂之舌的证据,但都是最近三年拿出来的,而申请商标注册前基本没有证据。没有理由,有的时候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其商标还没有达到驰名程度,有的时候是完全误解了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
如果所有证据都是在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之后产生的,即使足以证明其商标在审理时已经达到驰名水平,商标评审委员会一般也不会承认这一事实。因为这个事实对于判断有争议的商标是否应该宣告无效是没有意义的。
而且有时候,即使提交的证据是在有争议的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出示的,也可以证明该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是,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有争议的商标在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的翻译上没有恶意,其使用不会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则不承认驰名商标的事实。
只有当需要或能够获得保护时,驰名商标的事实才会在案件中得到承认。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根据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
虽然对这一原则的理解一直不尽相同,但在实践中,还是存在驰名商标被认可但未受保护的情况。但是,目前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多人的认可。
事实上,一个商标在申请并公告初步审定后,需要一年时间才能注册。甚至在获准注册后,驰名商标所有人立即以保护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过几轮证据交换,案件在9月至12月后进入真实审理,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一般至少在两年前。
有时可能更早,比如“维斯塔玉兰”商标案,2016年作出的裁定实际认定了15年前是驰名商标的事实。但无论前几年的事实,都是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证明的,所以正确把握证据产生的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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