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图形不同但整体外观近似可否认定商标近似
2021-02-26 11:39:19
如果文字和图形不同,但整体外观相似,是否可以识别商标相似性
——谈“皇家作坊”商标异议案
一、[案的基本情况/s2/]
商标号13075791“陶世家和玉芳制作的地图”于2013年8月13日由北京宏建创意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0类“茶;冰茶;茶饮料;咖啡;谷物面粉食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糖;冰淇淋;”派”商品申请,2014年11月13日初审公告。重庆谭木匠工艺有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其早先注册的第30类“我擅长木与图”和“谭木匠擅长木与图”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损害了谭木匠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虽然在细节上存在差异,但“御工艺坊制造的陶世家、涂”商标与谭木匠公司此前注册的“谭木匠、涂”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基本一致,构成近似商标。将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商标批准使用的部分商品合并,属于类似商品,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将商标第13075791号“皇家工艺坊制陶世家及人物”置于“茶;咖啡;谷物面粉食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糖;冰淇淋;馅饼”商品不予核准注册。这项决定现在生效。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本案是典型的文字和图形不同的商标案件,但由于整体外观近似,被判定为近似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
本案中,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被引用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毫无疑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标是否相似。围绕本案争议焦点,集佳作为谭木匠公司的代理人,重点阐述了异议商标和被引用商标虽然在文字构成上完全不同,在图形和图形的细节上有所变化,但在商标整体外观、文字和图形组合的布局结构和位置安排上高度相似,所描述的事物有一致性,导致整体视觉效果的趋同性和整体外观的相似性。考虑到“谭木匠”系列商标的受欢迎程度,有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以上理由最终得到商标局的支持。
三.典型意义[/s2/]
商标审查过程中,对于“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基本相同,商标整体外观相似”的商标审查尺度相对宽松,一般可以获得初审公告。但近年来,申请注册该商标是许多侵权人经常采取的恶意模仿、依附知名商标影响力、达到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的目的的行为。这种侵权一般比较隐蔽。对于这类商标,需要重点比较商标行政案件中的整体外观——虽然商标的文字和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事物的整体描述基本相同,使得商标的整体外观或含义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解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需要对被引用商标进行保护。从整体上把握商标的相似性,综合考虑相关商标的受欢迎程度,从而尽可能消除商业标记混淆的可能性,是解决这类案件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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