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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荣誉 突出使用是违法行为

2021-02-26 11:39:23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广告上写着“请寻找驰名商标”等等。因此,许多消费者倾向于认为“驰名商标”代表了某种质量好、信誉高的产品。然而,现在在广告中出现这样的词语是违法的。提醒广大消费者睁大眼睛,在商标宣传和使用中遇到标有“名牌”&“驰名商标”的产品,要依法向工商部门举报。

名牌是国家质检总局授予内地优秀企业的奖项,“名牌”标志自2001年起投入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开始举办年度“名牌产品”评选,并于2005年启动“世界名牌产品”评选。但2008年,随着国家质检总局职能调整,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相关的名牌评选活动。根据《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名牌标志将陆续被取缔,最迟在2012年到期。那么商家在2016年继续使用该标识就是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商标法》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新法实施后,规定了一个过渡期,允许生产的产品在特定时间内流通和销售。之后,如果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将依法受到处罚。

由于企业对此不重视,相当一部分企业受到了处罚。例如:

九鼎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4年12月至2015年9月28日期间,台州分行在其营业场所一楼入口上方的自有电子显示屏上发布含有“驰名商标”的广告。2015年9月28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

飞达音响的“FidEk”商标在201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2016年5月,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原因是该公司在www.fidek.com.cn主页上标注“飞达音响,知名商标”字样,并在公司厂区入口处和生活区墙壁的外部宣传册上标注“知名商标”字样。

2016年9月6日,新三板公司David Chosen披露,JD.com POP店销售的“国窖1573”52度白酒包装图片上有“驰名商标”字样,被给予10万元行政处罚。

近日,商标局再次明确表示,除了在产品包装和广告中不使用“驰名商标”外,在网站上突出“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是违法的,将受到处罚。

“驰名商标”的本意是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更好地跨类别、跨领域保护,防止“傍名牌”侵权,而不是授予荣誉称号。商品被贴上“驰名商标”的标签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优于同类产品。市场对驰名商标广告效果的强烈需求导致了驰名商标制度的异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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