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商标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2021-02-26 11:39:30
商标的生命在于将其投入商业流通用于商业用途。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为识别商品来源而使用商标。权利人怠于使用注册商标,或者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注册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已经公开、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1、基本情况
深圳市越国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国集团公司”)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交了编号为3477547《英雄工作周刊》(以下简称“商标撤销”)的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注册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的使用被撤销,维持撤销商标注册。2003年3月7日,广东南方都市报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就第35类“广告”等服务项目申请注册。
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裁定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发现,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被撤销的商标在汽车行业举办各种活动;活动合同、宣传海报等证据可以相互支持,证明车展活动中商标的宣传和使用被取消,车展活动、广告等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维持商标注册取消。
跨国公司拒绝接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诉讼。本案经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发现注册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撤销的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已在核准的服务项目中公开、真实、合法、有效使用,故撤销注册商标3477547号。
2.主要做法和经验
“撤销三”制度是商标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通过撤销长期闲置、实际退出市场的商标,促使相关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有利于防止有限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保护真正的商标使用者和价值创造者。
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活动,应当在商标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使商标能够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一般来说,判断一个商标是否被实际使用,需要判断商标注册人是否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和实际使用行为。如果没有实际使用,只有转让、许可等。可以这样做,或者仅仅为了维持注册商标的存在而进行的一次性的和非常小的象征性使用不应被视为构成该商标的实际使用。
在实践中,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行政阶段确定的商标使用标准与法院在诉讼阶段确定的商标使用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行政阶段往往强调“充分考虑企业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商标使用习惯和商标使用方式的差异”,对证据的要求相对宽松;在诉讼阶段,法院对证据链的完整性有严格的要求,一般不认可只有少量自制证据的证据。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重点:
(一)证据链形成的要求
无论是在行政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二审法院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遵循的原则都是要形成证据链。如果出现只有合同但没有发票等履约证据的情况,被撤销的商标不应单独使用。
(二)自制证据的鉴定
海报等证据作为典型的自制证据,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难以证明制作完成时间。在行政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了这些海报的效力,并将其作为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从而认定南都传媒公司委托他人进行车展等活动,并使用了被撤销的商标。事实上,这种来源不明、无法证明是否已投入商业流通的自制证据,后期很容易被仿制,其真实性也不应该被认可。Interpro的观点在诉讼阶段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两个法院都认为海报不能反映印刷和使用的时间,是自制的证据,经综合考虑后予以驳回。
(三)不能反映形成时间的鉴定证据
在商标撤销案件中,证据的形成时间直接影响到证据能否证明被撤销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的使用。因此,对于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提交的未反映形成时间的网页证据,TRAB和二审法院均做出不予受理的判决。
(四)许可合同中不能反映商标具体信息的标识
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证》中,没有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号、批准使用类别等信息,只附有与被撤销商标类似的商标图片。在行政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证据可以证明南方都市报传媒公司授权南方都市报公司使用被撤销的商标,但在诉讼阶段,推翻了这一认定。在商标授权使用中,权利人应注意表达被授权商标的具体信息,并及时备案,避免争议。
当然,商标使用证据的审查要考虑行业惯例等实际因素,但使用证据的证明要形成一个基本的证据链,从而证明商标的使用不仅停留在许可、合同等文字层面,还通过表现证据的证明证明商标已经进入流通领域,起到商标认定的作用。证据的使用应当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排除虚假、自制证据和无关证据,有效维护“三撤回”制度的有效运行。
3.典型意义
掌握“三撤销”案件中使用的证据认定标准,不仅直接影响到注册商标的存在,也影响到“三撤销”制度的社会效果。
本案涉及四个主要争议问题。其中,在对证据链形成的要求和对不能反映形成时间的证据的认定上,裁判机构在审查阶段所持的标准与诉讼阶段的标准更为一致;法院在对自制证据的认定和对不能反映商标具体信息的许可合同的认定上标准相对严格。这四个主要问题是“撤销三个”案件中的典型问题,二审法院和评估阶段所持标准的异同对商标从业者和商标使用者有很大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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