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程序中的送达
2021-02-26 11:39:37
关键词:商标评审;服务程序
商标评审作为商标授权和确认的重要环节,在公平合理地授予或确定商标权、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程序不仅是保证实体价值实现的手段,而且有其独立的价值。合理的程序设计对于实现公平高效的授权和确认是必不可少的。
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服务条款在有效保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提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向当事人交付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向商标代理机构交付文件视为向当事人交付。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交付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期为准;邮戳日期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自发文之日起15日内视为送达当事人,但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期的除外;直接提交的,以提交日期为准;如果文件以数据电文方式交付,则自文件签发之日起15天后,应视为已交付给当事人,除非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的日期。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视为送达当事人。
在实践中,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采用的服务方式大多是挂号信。在“顺丰王王晋康”商标异议案中,我们可以看到送达程序对行政裁决效力的影响。
广东华润顺丰药业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五号注射产品“顺丰王晋康”商标。
在“顺丰王晋康”初步公告的三个月内,滇红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顺丰王晋康”提出异议申请,并引用了两个商标,即:
在第五类中西药产品中,有“康王”商标
在五类消毒产品上拥有“王晋康”商标
经审查,商标局裁定“顺丰王晋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
滇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拒绝受理该申请,并向TRAB申请复审。(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商标无效)
华润顺丰公司没有回复TRAB,也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顺丰王晋康”商标和“康王”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构成类似商标,裁定不予核准注册。
华润顺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具体原因有:
华润顺丰公司在审查过程中没有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出的回复通知,导致其未能回复和提供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提交其邮寄回复通知并被华润顺丰公司收到的证据,因此无法证明其已送达。
华润顺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4组15条证据,因未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答辩通知,在商标异议复审程序中未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1.初审判决:维持TRAB的裁决。
华润顺丰公司不服上诉,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北京市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和商事估价委员会的裁定,商事估价委员会作出新的异议审查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学习法院处理这类案件的思维。
1.TRAB的服务程序违法吗
合法的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通过邮件提供当事人收到与案件有关材料的证据,送达程序合法。
违法
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供当事人是否收到与案件有关材料的证据,但如果证据灭失或者因自身原因无法在事后取得,应当承担不提供证据的后果,其送达程序视为违法。
2.法院应撤销行政裁决吗
法院是否撤销因违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服务程序而作出的行政裁决,取决于裁决的结论是否影响或损害了当事人的实质性权益。
也就是说,法院应当考虑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服务程序是否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既要纠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程序错误,又要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浪费。
拒绝
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不能提供当事人已收到案件相关材料的证据,但裁决的理由和结论并不不当,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服务程序违法,或者其主张或证据明显站不住脚外,不提出实质性主张或证据, 或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则可以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服务程序不当为由,驳回行政相对人的请求。
取消
行政相对人起诉未收到案件相关材料,致使其主张或证据在评估过程中无法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张贴案件相关材料,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主张或证据可能影响商标评审结论,且当事人没有其他补救办法的, 可以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服务程序违法,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就本案而言,二审法院的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和TRAB的裁决,其依据是以下两点: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华润顺丰公司收到其答辩通知。
华润顺丰公司在原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能会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如果不采纳,可能会对华润顺丰公司的权益造成影响,使其失去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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