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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音字成语、词语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2021-02-26 11:39:58

基本信息

2013年12月26日,申请人东莞市东城天鹅湖文化艺术培训中心向商标局申请第33类商标13812038号“付伟私人广场”。该商标指定的商品为“果酒(含酒精)、白酒(饮料)、酒精饮料、米酒、烧酒、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鸡尾酒、食用酒精。

2014年12月11日,商标局收到驳回通知书。驳回理由是商标“微服私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是对“微服私访”这一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混淆人们,尤其是中小学生对成语中特定词语的认知,缺乏认知

经过复审,2015年10月19日,我收到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初步审定决定。

主要做法和经验

(1)解读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申请人设计“微服私店”商标并将其指定用于酒类产品具有特殊意义。“微服”是劝人少喝,“私房店”是精心酝酿。在当前酒量越来越大的不良酒文化背景下,该商标的含义和构思体现了申请人对推广健康酒文化的深刻而热切的心;

(二)从《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说明商标的构成要素和申请注册商标的构成,说明申请注册的商标是汉字组合,符合《商标法》的规定;

(3)列举不同类别成功注册的成语同音字商标,供考官参考,并试图用实例说服考官。具体做法如下:

(1)搜索该类商标结合该类谐音词的注册情况,查询该类商标是否已经在该类注册;

(二)检索被申请商标在整个类别中的申请情况,查询同一商标是否在其他类别中注册;

(3)该类商标的注册已在所有类别中搜索;

(4)提供涵盖不同商品类型和不同时间跨度的例子。

(四)商标申请中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三十三类酒类相关商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些商品的消费群体不能是中小学生;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其他不良影响”是针对“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的相关解释。

主要从以上几点来说明申请商标没有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

典型含义

这是一个使用和注册同音异义成语作为商标的典型案例。

进入新世纪,广告行业蒸蒸日上,要快速使用谐音广告,用谐音广告突出商品品牌名称;突出商品的质量和性能;增加广告的幽默感和趣味性,巧妙运用同音词,拉近与消费者的距离,加深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是非常受欢迎的。

谐音广告成语也是商家智慧的结晶,保护广告用语的有效方法就是用商标保护。本案再次明确了谐音成语或者具有积极意义的词语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这类商标在商标局的审查阶段可能会因为审查员的主观认识差异而被驳回,但通过复审争取商标专用权的机会还是很大的。因此,当此类商标被驳回时,建议积极审查,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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