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注意!商标重复授权戳杀企业于无形

2021-02-26 11:40:06

商标所有人是自利的,存在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此外,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往往导致被许可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当你作为商标专用权人,突然发现商标注册人授权你的竞争对手独家使用该商标,然后竞争对手对你提起商标侵权诉讼,你该怎么办?法院会如何评价商标再授权,如何保护在先合法被许可人的权益?

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诉毕加索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向异文具有限公司案[案件编号: (2014)民三(治)中字第117号],法院答复:(一)未来的专用商标许可协议是否有效;(二)后一商标的专用权被许可人是否有权使用授权商标。本案中,龙田的合伙人王小兵代表原告取得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该案因其典型性和极大的指导意义,最近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5年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

一、案件简介:

毕加索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索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所有人。2008年9月,毕加索公司授予上海帕夫洛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夫洛公司)在mainland China使用该争议商标的权利,期限为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0年2月,毕加索和帕夫洛同意将商标许可期限延长10年。然而,2012年2月,毕加索与帕夫洛的竞争对手上海向异文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异公司,此前因假冒帕夫洛的产品被判不正当竞争罪)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并同意向异公司从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独家使用该商标。获得授权后,向异公司对帕夫洛公司及其经销商提起了20多起商标侵权诉讼,以及多起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和刑事举报,涉及中国十几个城市,严重影响了帕夫洛公司的生产经营。

为了反击向异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和投诉,帕夫洛公司一方面积极应诉,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毕加索公司与向异公司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无效。帕夫洛公司起诉法院,称毕加索公司和向异公司知道帕夫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的商标许可关系并未终止,擅自签订争议合同,使用争议商标,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帕夫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向异公司在获得商标授权后,进行了全方位的打假。这一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利益”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裁定有争议的合同无效,并要求两被告赔偿帕夫洛损失100万元。

二.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帕夫洛公司享有争议商标专用权,但争议商标专用权使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明示的,旨在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难以认定其具有损害帕夫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争议合同的订立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因此,法院驳回了帕夫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向异公司依据商标许可合同享有专有许可权,帕夫洛公司可以向毕加索公司主张重复授权的违约责任。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毕加索与向异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都知道帕夫洛与毕加索之间存在排他性许可关系,因此向异不是善意第三人,尽管很难认定帕夫洛声称毕加索与向异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是,帕夫洛公司提前享有本案所涉商标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可以在未来对抗商标许可合同关系,因此向异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取得本案所涉商标的使用权。二审法院虽然认定争议合同有效,但在判决中侧重于商标重复授权的评价,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不足,支持帕夫洛公司享有在先专有许可权,而向异公司对该商标不享有任何权利。

三.律师评论:

案情复杂,涉及跨越十年的事实,涉及的商标使用权归属涉及数十家国内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认定。本案的判决结果为上海法院审理4起审限长的案件和全国数十起商标侵权相关案件奠定了基础。本案判决后,向异公司在全国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先后被驳回或责令撤回。

本案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两被告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向异公司是否根据许可合同获得商标专用权。两案法院均认为被告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有效,不符合“恶意串通”的情形,但一审法院认为,向异公司依据有效的商标合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原告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毕加索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专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限、地域内,以约定的方式,只允许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所以一个商标只能有一个独占许可权,不能有两个独占许可权。一方面,一审法院认为,帕夫洛公司享有争议商标的在先专有许可权,另一方面,一审法院认为,向异公司也根据合同取得了专有许可权,这违反了商标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

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的观点。法院梳理了当事人之间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发现向异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夫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专用许可合同,仍与毕加索公司签订纠纷合同,导致两个专用许可期限重叠。它不是“善意第三方”,不能根据后续合同获得所涉商标的使用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首先对商标专用权许可权的明确判断,可以抵御后期的非善意商标许可合同关系,对于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实透明的商标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上一篇:三个小知识让商标转让更轻松
下一篇:注册商标取名难?看看这些英文商标是怎么翻译的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