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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标权撤销和无效制度

2021-02-26 11:40:27

最近,我公司的一些客户收到了第三方提出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的通知,他们对“撤销三年不使用”的撤销和无效制度不太了解,也陷入了一个很大的误区。有些注册商标持有人只知道如何注册商标,对商标使用过程中需要维护的问题并不重视。片面地认为商标一旦注册,就可以放心使用,理所当然。针对商标撤销和无效制度,我将做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希望对商标持有人有类似问题的帮助。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后,商标主管机关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各种原因使商标权失去继续保护的依据。商标权的取得不存在瑕疵,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有效。撤销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不使用商标或不规范使用商标造成的。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商标权因其在商标权取得上的缺陷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的区别在于:

(一)原因不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撤销的理由包括自行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连续三年停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二)不同的时限。有撤销理由的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权。由于撤销原因的不确定性,不能设定申请撤销的期限。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权利无效的期限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没有时间限制。对于商标注册缺乏绝对条件的,商标局应当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该商标无期限宣告无效;对于恶意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不受时间限制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前者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后者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和对恶意行为的严惩。

第二,五年。在先权利人的无效宣告请求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我国规定应当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备案。(3)法律后果不同。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即失效。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终止。

无效原因存在于商标权取得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被宣告无效(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从一开始即视为不存在。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人民法院在无效宣告前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撤销商标权的理由包括:

(一)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商标注册事项。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案)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注册事项包括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因此,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得自行变更经核准的注册商标图样和注册项目,否则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撤销。

(二)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的,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经批准后,由商标局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虽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让注册商标,但必须办理转让注册手续,否则,不仅受让方无法取得商标权,转让方的商标权也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被撤销。

(三)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寿命在于其使用而不在于其注册,商标受保护的原因不在于其形式而在于其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注册商标长期不使用,不仅没有必要保护,还会妨碍他人使用。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注册商标在一定时间内不连续使用的,可以撤销该商标,我国《商标法》也不例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未提供使用证明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所谓正当理由,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以外的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不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四)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综上所述,商标在使用中的维护非常重要,不能掉以轻心。知识产权也是一种无形财产,和我们的有形财产一样,值得大家关注。相信你可以从最近的相关新闻中看到,行业逐渐成熟,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所以申请人要注意,做好前期维护,避免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请关注您注册商标的状况,及时跟踪,同时也要关注商标局发文的时间,以免耽误回复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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