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有效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
2021-02-26 11:40:29
商标申请应通过驳回审查予以驳回
(1)如何处理商标局在驳回审查中的绝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绝对驳回理由以《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为依据。一般来说,如果商标申请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或者缺乏意义,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
在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包括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
1.直接演示部分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涉及绝对驳回理由的复审申请时,通常遵循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的具体审查原则。如果申请人可以将商标申请归属于《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规定的审查原则的例外,则商标申请有望获得核准注册。所以直接论证部分往往是证明商标申请属于审查原则的例外。
2.间接论证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因此,商标局以《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绝对驳回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证明在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之前,其已经在自己的商品上长期使用其无关紧要的标识作为商标,并且所申请的商标与所使用的商品之间已经建立了很强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认为标识是指其用户的商品,标识实际上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参考驰名商标的证据,收集证明前述事实的证据。
(二)在驳回复审中如何处理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
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以《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依据。一般来说,如果申请商标与他人以前引用的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在涉及相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复审理由通常包括直接论证和间接论证。
1.直接演示部分
如何证明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被引用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是驳回审查成功的关键。从逻辑上讲,只要下列任一条件成立,商标注册申请人迫切需要得出的结论是“申请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标”:
(1)申请商标中指定的商品与他人以前引用的商标中指定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
(2)申请的商标与他人先前引用的商标不相同。构成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间接论证
直接论证部分完成后,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进一步证明以下事实,可以起到加强直接论证部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的自由评价,从而使案件审理向有利方向发展:
(一)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中国或者国外市场已经存在很长时间。客观上,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长期共存,可以起到区分各自商品来源的作用。相关公众并没有因为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的共存而混淆和误认商品来源。
(2)有事先检查的有利案例
在商标局或任何行政机关对外国商标的审查实践中,都有类似案件的早期审查案例。在这些审查案件中,两个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的区别,与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的区别相同。
【/s2/】通过采取驳回审查以外的辅助措施应对商标注册申请的驳回[/s2/]
商标局以相对驳回为由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时,商标注册申请人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答辩申请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辅助措施,以消除因引用商标而形成的在先权利壁垒,达到获得核准注册的最终目的。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商标注册申请人通常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辅助措施:
(一)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注册商标;
(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
(三)适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四)通过协商获得被引用商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经协商取得被引用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者与被引用商标注册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六)对申请商标除冲突部分以外的其余部分,单独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8)适当修改申请商标,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修改后的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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