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公证声明
2021-02-26 11:40:54
商标转让公证声明
(取得商标注册证)
由XXX申报,
性别:x,
出生日期: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本人自愿将第XX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转让给第XXXXXXXXX号,并保证提交的《商标注册证》真实有效。特此声明!
定约人
年月日
声明
(已提出申请,仍处于审查阶段,未取得商标注册证)
由XXX申报,
性别:x,
出生日期: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在XXX,XXX,XXX日,我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号为XXX,类别为XXX。本人自愿将上述商标的使用权和申请权转让给XXXXXXXXX。本人特此撤回原申请,并承诺不再使用上述商标。特此声明!
定约人
年月日
注:注册在什么样的声明,编号是商标局要求表达的。
综上所述,商标转让公证是近两年逐渐产生的新型公证,专业性较强,涉及自然人的转让中恶意注册的概率较高。我们在申请证书时要特别警惕这种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损害公证行业的公信力。作者:安徽省合肥市汇源公证处。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注册商标被应用于各种产品和服务,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方面发挥了明显的作用。然而,随着竞争的加剧,恶意注册和转让并不少见。为了规范转让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注册商标转让公证逐渐得到双方和商标管理部门的认可,成为注册商标转让中不可或缺的保护伞。
一、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两种需要
注册商标转让公证是指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者使用人自愿将申请中的商标使用权或者已经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向公证处申请,由公证处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一般来说,涉及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情况有两种。
1、因当事人之间相互不信任而依赖公证机构审查转让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有疑点,要求转让方提供公证书。对于一类情况,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案例:位于西部的一家私营企业,多年来一直在经营某些机械零部件,一直在当地使用“栀子”商标,但一直没有注册。当他们的业务达到一定规模,准备在其他地方开拓市场时,突然发现已经有人注册了该商标。他们来来回回,想尽各种办法,终于找到了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初步达成了转让协议。然而,由于申请人缺乏足够的理解和信任,公证处被要求对他们之间的商标转让协议进行公证,以维护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对于第二种情况,一般在受理商标转让申请后,商标管理部门认为转让行为需要经公证机关确认合法有效,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公证文书。
二。注册商标转让公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交租赁合同申请书、租赁合同申请书、格式租赁合同申请书、租赁合同注意事项申请书、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书、厂房租赁合同申请书、汽车租赁合同申请书。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转移行为无效:
1.商标注册证无效。这种情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期满,在六个月的延长期内没有申请续展,或者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停用;或者被商标局撤销的商标。
2.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备案,用户不得擅自变更。未经授权变更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不受法律保护。
3、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注册人的名称、地址等事项而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唯一、确定的,是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授权的更改不受法律保护。
4.可能造成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商标在长期使用后,可能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可能会联想到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商品。在注册商标的转让中,特别容易引起混淆和误解。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混淆和误认,法律规定商标局对可能造成混淆、误认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商标注册人未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解,失去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意义。因此,法律规定,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以上列举的五种情况,针对的是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并颁发商标注册证的人。近两年,商标局还允许转让仍处于申请阶段的商标。但从法律角度,由于此时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笔者认为,转让的实质是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和商标使用权。因为根据《商标法》,所有商标使用人都可以在商标取得专有权之前向商标局申请公证。
商标局对在先申请进行初步审定。申请人与在先申请的受让人达成不再使用该商标的协议,受让人使用该商标,受让人向商标局重新申请商标专用权注册,转让人撤回申请。但是,鉴于这种转让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能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超出了我们公证处的控制范围,笔者认为不宜办理协议公证。相比较而言,采取声明公证的形式更为可行。我们只需要证明转让方的意图是真实的。
三.商标转让公证审查内容
商标转让公证专业性很强。在办理这类公证时,除了审查其是否符合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求以及是否存在上述无效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公证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无论是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声明的公证,还是转让协议的公证,当事人的身份都是我们在办理这种公证时应该认真审查的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受让方和商标管理部门希望借助公证机构的职能,防止虚假转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特别是转让方为自然人的,要确认是否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或者是否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防止冒名顶替的发生。
二、受让人是否有实际使用待转让商标的可能性。例如,受让人有自己的经营组织,如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并从事该等货品或服务的生产。自2002年《商标法》修订以来,商标注册主体允许自然人注册商标。自然人申请商标的数量迅速增加,自然人申请的数量急剧上升。一些商标投机者甚至通过匆忙注册商标然后转售来谋生。这些自然人申请的目的是买卖商标,而不是实际使用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对恶意注册的定义不严格,司法实践对利益受损者的保护也不尽如人意。为了从源头上杜绝这种行为,商标局于2007年发布了《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通知书》,限制自然人的资格和适用范围,重点打击恶意抢注行为。以前自然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申请注册商标。但是,根据新规定,他们还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同和其他能够证明其经营活动的文件。这为邪恶的投机者设置了一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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