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商标与企业字号的纠纷?
2021-02-26 11:41:23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商标一词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近似,使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有三种主要的表达形式:
1.在企业名称中以字号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2.将与他人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
3.将企业名称的简称注册为商标。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如下:从内部因素来看,两者具有相同的业务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志。二者都是有标志的知识产权,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是企业开拓市场的重要工具。经营者利用它们来引导消费者识别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外部因素方面,企业名称和商标的注册管理虽然在工商部门,但工商部门内部的经营管理是按照不同的专业和标准进行的,尤其是企业名称按辖区分级注册的管理体制。
解决争端的原则、行政渠道和程序
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保护合法在先权利的原则,二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企业在获得权利时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权利的使用中不应利用他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逐一规定,“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品牌名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侵权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造成他人混淆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包括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登记机关有权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合法权益的;
(二)商标已注册,企业名称已注册;
(三)自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包括已经提出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注册不受此限制。
在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争议过程中,根据《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跨省行政区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
需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部门承办;企业名称需要变更的,承办部门应当会同商标管理部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然后报送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实施,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登记局备案。
需要保护企业名称权的案件,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管理部门承办;应当撤销注册商标的,承办部门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意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企业登记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违反商标管理和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使用商标或者混淆企业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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