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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聚焦:商标异议制度及恶意商标异议防范

2021-02-26 11:42:00

商标异议制度在我国商标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果合理使用,可以减少商标权的冲突,对避免合法商标注册与不当抢注的混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实中,要防范恶意商标异议。

一、什么是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在《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明确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旨在公平、公开地确认商标,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我国《商标法》确立了注册原则和在先申请原则作为权利确认的基本原则。根据上述原则,商标专用权需要注册。法律为商标注册提供了一整套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想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对符合形式审查条件的商标进行实质性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已经初步审查并在《商标公告》上公布,然后进入商标异议期。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初步审定商标一经提出异议,即启动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局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异议成立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的监督,减少审查中的错误,增强商标意识,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避免注册商标的申请人获得不应有的商标专用权。

二。恶意商标异议的危害

商标异议是对商标局实体审查的有效补充,但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其中“恶意商标异议”不容忽视。

一些个人或组织滥用异议权,无正当理由提出商标异议,以阻止他人合法注册商标,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这样的行为可以称为恶意商标异议。实践中恶意商标异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利用异议程序敲诈对方;另一种是利用异议程序作为攻击竞争对手的手段。

恶意商标异议存在的原因有很多。我国《商标法》(2001年版)第三十条规定:“任何人可以在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无异议的,准予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其他条款只有一些程序性规定。

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存在明显的漏洞:(1)对反对者没有任何资格或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反对。(2)无赔偿处罚制度:对心怀不轨的异议者无额外经济负担和处罚措施。(3)异议制度和审查程序过于复杂:异议及后续的答辩程序和时间会给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所申请的商标造成不便。(4)提出异议的门槛太低:对于商标异议,只要商标异议费在1000元以上,就可以在商标初审公告时提出异议。这些漏洞被恶意的商标反对者所利用,他们可以毫无顾忌地反对任何商标,而不考虑身份要求和反对理由。他可以成功地延迟或阻止有争议商标的注册,而不会给自己造成任何损失。

在实践中,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大约持续一年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最终异议进行复审大约需要两年时间。因此,在恶意商标异议的前提下,不会给恶意商标异议人带来任何损失,但会使合法注册商标延迟三年半左右。在这三年半的时间里,争议商标的专有权不受商标法保护。此外,恶意商标异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市场秩序,浪费商标行政管辖和司法审查机关的人力、物力和宝贵资源。由此可见,恶意商标异议的危害非常明显,不仅给申请人合法的商标专有权造成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三.完善商标异议制度的建议

为了消除上述恶意商标异议的危害,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对该制度进行了调整。首先,反对者的资格是有限制的,即不再是任何人,而必须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防止一些无关紧要的反对意见被提出;其次,反对的理由被修改了,不再是过去的任何理由。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或者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虽然《商标法》修改后的商标异议制度做了以上两项变更。然而,面对今天日益猖獗的恶意商标异议,我们应该做的不止这些。

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建立恶意异议的处罚机制。第一,为了平衡双方利益,可以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如果是恶意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高额审查和申诉费用。民事赔偿方面,也可以大幅度提高。此外,我国复杂耗时的商标异议程序也可以适当修改。我们可以创建一个快速的流程,首先对异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初步审查,使明显不合理的异议快速撤销。那么我们可以跳过异议后的审理阶段和后续的法院行政诉讼阶段,这样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减少恶意商标异议对申请人的影响。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的发展和人们对商标权的日益重视,这种不利于权利人和公众利益的恶意商标异议将逐步得到解决。在我们的商标代理工作中,我们应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在维护委托人的异议权利和促进异议制度的完善之间找到更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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