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再许可使用合法吗?
2021-02-26 11:42:45
“法律不能禁止任何事情”,这是民事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没有明确禁止,商标注册人行使和处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由就应受到尊重。我国《商标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政策不禁止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其注册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没有禁止再许可的规定,更没有关于注册商标使用权只能由商标注册人自己行使,不能由他人行使的结论。上述结论不能从法律规定“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中得出。理由是商标注册人授权被许可人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即转让注册商标的权利。但是,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与直接实施许可相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最终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授权的重新许可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低劣,以致该注册商标的商誉受损,商标注册人也要承担。因此,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再许可不与《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相冲突。
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完全彻底地转让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许可权、禁止权、转让权、收益权、续展权和处分权。因继承等原因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是将注册商标所有权完整彻底地转让给新的权利人。再许可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将注册商标所有权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权和许可权转让给他人,并不导致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方可生效,不能认定商标注册人被禁止授权他人实施再许可。
允许商标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承认商标注册人授权再许可的合法性,是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有助于商标注册人迅速扩大业务规模和品牌影响力,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当然,实施再许可应当得到商标注册人的明确授权。注册商标使用的独占许可、独占许可或普通许可均为注册商标使用权,不涉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转让。这三种许可的区别在于转让注册商标使用权的范围,即商标注册人是否保留商标本身的使用权并许可第三方使用。无论是一般许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还是独占许可被许可人,实施分许可都应当由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只要是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三类被许可人都可以实施相应的分许可。
事实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早就认可了商标注册人授权的分许可的合法性,允许授权的分许可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使用分许可合同备案。商标局1997年发布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通过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含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的内容。使用或签发相应的授权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供公众下载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专门设置了“重新许可”一栏,并在“填写说明”中注明:“重新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允许第三方通过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注册商标被重新许可,您应在“重新许可”中选择“是”,填写许可方的原始记录号,并提交注册人对注册商标重新许可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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